释义

  • 第七十八条/释义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来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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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七条/释义

    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建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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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六条/释义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定期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一、定期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对生产安全事故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对于全面把握和了解某一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安全生产决策、…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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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五条/释义

    第七十五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国务院仅明年颁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是目前我国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这两个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事故的,应…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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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四条/释义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释义] 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审批、监督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一、生产安全事故可以追究相关单位的…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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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一条/释义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释义] 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义务的规定。 一、依法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是各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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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二条/释义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释义] 本条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急救援责任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事故救援的基本义务。 一、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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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三条/释义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正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方法及具体程序的基本规定。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依法组建事故调查组。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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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条/释义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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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八条/释义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释义] 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所负有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令第34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印发《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条文解释》的通知,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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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九条/释义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职责的规定。 本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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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六条/释义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释义] 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对举报 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应予以奖励。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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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七条/释义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新闻媒体监督对安全生产进行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的规定。 新闻媒体监督是一种最广泛、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新闻媒体监督是一种舆论监督,是指通过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新闻媒介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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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四条/释义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释义] 本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报告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从主体上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对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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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五条/释义

    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释义] 本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报告义务。 一、村民委员会。 1.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根据我国宪法和1989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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