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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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其救援义务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安全损害或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时,作业现场工作人员、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及时采取可能的应急救援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46条的规定,矿山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1条的规定,施工中发生上事故时,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46~49条的规定,矿山事故发生后,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矿山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报各自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时,发生伤亡事故,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在消除现场危险,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锅炉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后,当地公安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报告,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在上述人员到达前,除了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发生事故的单位要保护好现场。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伤亡事故报至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保、质检部门。

此外,根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第二章的规定,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名称;②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⑤事故报告单位。另外,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变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件,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象。

三、发生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及单位负责人不及时报告、隐瞒不报或毁灭证据,不采取必要救援措施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79条规定,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187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1条规定,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9~70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保、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另外,《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规定,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以及提供伪证的,又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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