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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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释义 (二)
(三)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第一,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既包括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正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师。前者基本上包括三种人:一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安全负有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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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释义 (一)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并有权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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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释义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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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释义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