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释义] 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对举报
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应予以奖励。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奖励原则是我国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国家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的监督积极性。本款中的奖励应当理解为,既包括精神上的奖励,也包括物质上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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