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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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释义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两个概念的解释性规定。 一、危险物品的概念。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法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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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释义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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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释义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定期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一、定期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对生产安全事故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对于全面把握和了解某一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安全生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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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释义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释义] 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对举报 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应予以奖励。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