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六十八条/释义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释义] 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所负有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令第34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印发《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条文解释》的通知,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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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九条/释义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职责的规定。 本条第…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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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六条/释义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释义] 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对举报 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应予以奖励。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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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七条/释义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新闻媒体监督对安全生产进行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的规定。 新闻媒体监督是一种最广泛、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新闻媒体监督是一种舆论监督,是指通过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新闻媒介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正…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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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四条/释义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释义] 本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报告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从主体上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对生产经营…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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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五条/释义

    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释义] 本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报告义务。 一、村民委员会。 1.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根据我国宪法和1989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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