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释义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释义] 本条是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对应本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规定。

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时,也应当要求承租人满足法律制度规定的条件。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就安全生产问题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共同作业或者多个承包、承租单位同时作业的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还应担负起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与管理的职责。

一、行政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针对两种违法行为:

(一)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

首先,本条款惩处的是生产经营单位未根据安全生产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在资质条件和生产条件上满足有关法律。制度和标准的要求。资质条件的要求是硬性标准,不能满足的主体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物质条件方面,要求根据需要投入一定规模的资金,配置必要的设施,保证有能力防范事故发生,事故发生时能够有效阻止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也要求承包承租单位和个人对其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管理、教育和培训,从人的因素上防范和控制风险。

其次,对于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承包、承租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进行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三种形式的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适用于本条款规定的所有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是一种严厉程度较轻的行政处罚,适用范围较广,不论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了危害后果、有无违法所得,都可适用,并可以与其他行政法上的处分和行政处罚并处。责令限期改正的惩罚意味较淡而救济意味较浓,其主要目的不在于惩罚违法行为人,而在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危害后果的产生和进一步扩大。改正的期限由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适用于本条款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是一种有较浓惩罚意味的行政处罚方式,是“财产罚”的一种,可以与其他行政法上的处分和行政处罚并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的机关必须将没收所得的金额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予以截留和私分,财政部门也不得向实施处罚的单位返还。“违法所紧’,在本条款中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过程中取得的收入,而不是指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罚款,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方式,是“财产罚”的一种,可以与其他行政法上的处分和行政处罚并处。在此,罚款适用于本条款规定的所有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三种情况,由重到轻规定了两种处罚幅度:对于有本条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获取的违法所得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一处罚最为严厉,针对的是情节最恶劣的违法行为。对于有本条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获取违法所得,同时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或者尚未获取违法所得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处罚针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严厉程度较前者为轻。

(二)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首先,根据本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仅有义务同具备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发包、出租协议,还应当明确与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和社会财产的安危,责任十分重大。因而,必须在事前明确各方职责,作好严密部署,建立预警机制,争取将潜在的风险化解于无形。另外,还应当事先确立发生事故后的救济机制,保证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危害后果的扩散。在存在生产经营项目或者场地、设备的承包、承租时,数个作业单位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的相互配合和联合行动尤为重要。因此,法律要求作为发包方或者出租方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发包或者出租之初即以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界定各方的责任,以避免具体工作发生推倭和扯皮的现象,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进行。书面协议可以采取独立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附属条款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共同协商签订。

其次,在有多个单位共同作业时,作为发包方或者出租方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担负起通盘安排安全生产事宜、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任。此处的共同作业,不仅指同一生产区域内的共同工作,也指在相邻或者相近领域内协同或者独立工作的情况。前者如在同一厂区内为同一生产目的而配合工作,后者如在相邻或者不相邻的作业区域内进行石油资源的开采。在这两种情况下,因为发包方或者出租方比承包、承租的单位和个人更全面的掌握实际情况,法律规定其负有义务全面统筹安排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并统一协调和管理具体事项。这项义务,不因其没有参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而得到免除。

最后,对于疏于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期限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全面承担起安全生产管理的任务,对各单位的职责与相互协助的义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统一部署。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的,主管机关应当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是“行为能力罚”的一种,停产停业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应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认真纠正本单位的违法行为。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后,整顿视为完成,由决定处罚的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恢复其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

二、民事法律责任。

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发包、承租过程中未明确本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担负起应有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只承担行政责任,不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上述违法行为必须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并给他人造成损害。违法行为尚未导致发生危害后果或者虽然导致发生危害后果,但并未给他人造成损害,主体只承担行政责任。只有当违法行为引起安全事故发生,并导致他人利益受损时方存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可能。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引起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施加危害的行为主体是不具备资质条件或安全生产条件的承租、承包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可承担法律责任。另外,“给他人造成损害”,包括给他人的人身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损害。

最后,满足上述两项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具备资质条件或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是直接施害方,应当依照民事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应当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规定,共同承担责任有分别承担责任和连带承担责任两种方式,本条款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连带责任方式,即受害人可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之间的任何一方先行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被要求承担责任的主体都必须予以赔偿。偿付受害人后,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43192.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29日 10:33:02
下一篇 2025年3月28日 11:27:27

相关推荐

  • 第八十七条/释义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释义] 本条是对于在同一个作业区域内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检查与协调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应本法关于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个作业区域内进行…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1000
  • 第八十四条/释义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单处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800
  • 第八十二条/释义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 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1000
  • 第八十三条/释义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1100
  • 第八十条/释义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800
  • 第七十九条/释义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900
  • 第七十八条/释义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来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1000
  • 第七十七条/释义

    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建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900
  • 第七十六条/释义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定期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一、定期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对生产安全事故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对于全面把握和了解某一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安全生产决策、…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700
  • 第七十五条/释义

    第七十五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国务院仅明年颁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是目前我国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这两个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事故的,应…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600
  • 第七十四条/释义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释义] 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审批、监督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一、生产安全事故可以追究相关单位的…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700
  • 第七十一条/释义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释义] 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义务的规定。 一、依法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是各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700
  • 第七十二条/释义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释义] 本条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急救援责任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事故救援的基本义务。 一、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800
  • 第七十三条/释义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正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方法及具体程序的基本规定。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依法组建事故调查组。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发…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700
  • 第七十条/释义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8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