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gin–>一、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企业和职工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利益被侵害之日起60 El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二、劳动争议申诉人应提交书面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一式三份及本人的身份证明。被诉人应在规定的时效内提供答辩书一式三份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三、决定受理的案件,申诉人和被诉人应在接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后5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和预交案件处理费。仲裁委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诉,应在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四、申诉人和被诉人应积极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五、申诉人和被诉人接到仲裁开庭通知,应按时到庭。无故不到庭者,对申诉人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被诉人按缺席裁决。
六、经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仲裁调解书,仲裁庭制作的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七、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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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楼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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