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四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地点和案件承办人。公开审理案件的公告应当张贴或登载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置在公共场所的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上。
参阅文件:
《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2003年4月21日 粤劳仲[2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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