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员违反本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解聘,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参阅文件:
《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85号,20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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