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仲裁庭开庭纪律
1、遵守仲裁庭秩序,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准吸烟、随地吐痰。不准喧哗、鼓掌、吵闹。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进行其它妨碍庭审的活动。
2、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辩论问题时,必须在首席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要点进行,非经首席仲裁员允许不得发言。发言应实事就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按缺席仲裁处理。
4、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不准发言和提问。
5、在庭审时,在场人员须关闭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
6、如有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员及工作人员有权劝告或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仲裁庭;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作缺席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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