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仲裁员等参加审理案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参阅文件: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试行)》(京仲委字[19]4号,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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