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诉人提交申诉书时应同时提交本人(单位)的身份证明,并按照被诉人及第三人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送达申诉人;决定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劳动仲裁风险提示等,向被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劳动仲裁风险提示、申诉书副本等,同时组成仲裁庭。
4、申诉人、被诉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并按规定实现庭前证据交换。
5、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6、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7、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最长可延期15日。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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