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留置措施是什么意思(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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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被判处的是什么刑罚了,如果判处的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是可以折叠的,判处的是其他刑罚的话,是无法折抵刑期的。

其实你说的这个问题,涉及到刑期的折抵的问题。毕竟人身自由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之一,非经法定事由、非由法定部门依法定程序决定,任何人不得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采取留置措施是什么意思(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能够涉及到折抵刑期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主要有行政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以及留置期间。

对于其他的刑期方式,我们在之前的另外一篇文章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之前监视居住的半年能不能折抵刑期?)已经有所论述,今天主要说一说留置的相关规定和刑期折抵方式。

1.留置的适用对象

这规定在《监察法》第22条之中,主要的适用对象分两类:

第1类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第2类是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采取留置措施是什么意思(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

当然还需要一些必要的条件,就是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2.留置的程序

留置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是由监察机关做决定的,但是与刑事拘留和逮捕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采取留置措施是什么意思(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

要采取留置措施,需要由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基层县、市监察机关是没有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权力的,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可以决定采取留置措施,但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3.留置的刑期折抵

《监察法》第44条明确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采取留置措施是什么意思(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

由此可见,留置的刑期折抵方式与刑事拘留和逮捕是完全一样的。具体来说:

如果最终被判处的是管制,那么一天可以折抵两天如果最终被判处的是拘役和有期徒刑,那么一天可以折抵一天如果最终被判处的是缓刑,那么是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的如果最终被判处的是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单处的附加刑,也是不能折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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