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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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思路

  1.进一步扩大全县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和扩大投资,全面推进“三化”进程,增加就业机会,拉动经济的快速增长,促进我县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稳定。

  2.接轨世贸规则,实行企业国民待遇。

  二、全面放宽市场准入领域

  3.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投资的行业、项目和商品外,其它一律允许投资经营。

  4.按照《永兴县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投资发展科技型、劳动密集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企业;鼓励投资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高新技术产业、商贸流通业、城镇建设、中介服务;鼓励投资参与政府统一规划的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以及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鼓励投资参与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福利等社会事业发展。

  三、实行积极的土地政策

  5.符合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生产性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其土地价款建立了基准地价体系的区域按不低于出让地块级别基准地价的70%缴纳;未建立基准地价体系的区域按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补偿安置费、土地开发成本以及按规定应上缴的有关税费之和缴纳。投资上规模、回报高的项目,为降低进入门槛,投资者可以在支付土地成本价后,剩余部分分期缴纳土地价款。

  6.按照《永兴县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投资上规模,属鼓励发展类和改造提高类的产业项目,其先期缴纳的土地价款数额经政府同意后可予适当优惠。

  7.投资3000万元或安置劳动力500人以上以及对本县经济发展具有较大拉动作用的生产性项目,其先期缴纳的土地价款经县政府同意后可实行一事一议。

  8.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供地。

  9.投资农业综合开发(从事农、林、牧、鱼业)使用国有农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地;使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水、荒滩、荒地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其使用权可以确定给投资者使用。

  10.出口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厂房、附属设施等建设用地按第5条执行,末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按第9条执行。

  11.搞好优质服务,建立绿色通道,限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投资者使用国有存量土地,自资料报送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好用地手续;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自资料报送齐全之日起1个半月内办好用地手续。特殊项目适当延长。

  四、收费优惠

  12.县工业项目区的项目按永办发〔2003〕59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实行零收费。

  13.推行企业税费《缴纳明白卡》制度。由县经保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发《缴纳明白卡》,并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个口子”收费。凡《缴纳明白卡》以外的各项收费,企业有权拒缴。凡须调整的收费项目,依法由县经保委会同有关部门在《缴纳明白卡》中作相应的调整。

  14.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县级行政事业规费免缴3年。

  五、水电优惠

  15.在县工业项目区内所有类型的投资项目,在政府控股县自来水公司的条件下,用水价格按生活用水的最低价执行。

  16。对符合《永兴县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的鼓励发展类和改造提高类产业项目,均给予一定的用电优惠;用电优惠办法按国家政策规定另行制定。

  六、财税优惠

  17.在本县投资的各类纳税企业由本县财政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年纳税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该企业年入库税收县级可支配部分的4%计奖;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该企业年入库税收县级可支配部分的6%计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该企业年入库税收县级可支配部分的8%计奖;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按该企业年入库税收县级可支配部分的10%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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