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失效]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3-12-27

  执行日期:1983-12-27

  失效日期:1994-4-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妇女、儿童在婚姻和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严禁残害婴、幼儿和虐待、摧残生育女婴的母亲

  第四章 严禁侵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和人身权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婚姻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都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职责;都应当在干部和群众中进行社会主义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思想政治教育,坚决制止和惩处一切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对于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凡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属于治安性质的,由公安机关处理;属于民事性质并在人民法院立案的,由人民法院处理;不属于上述机关管辖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直接处理。

  第四条 对于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提出申诉、控告或者进行检举、揭发,不准任何人压制和打击报复。

  对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凡对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熟视无睹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保护妇女、儿童在婚姻和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禁止任何人、包括妇女的家庭成员违背妇女本人的意愿,对妇女施加压力,侵犯、剥夺妇女婚姻自主的权利。

  禁止利用宗教、迷信、家族关系非法干涉妇女的婚姻、家庭、妊娠和生育。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未满法定婚龄的男女结婚,提倡晚婚。

  任何人不得以妇女生育女婴或无生育为借口,迫使妇女离婚。

  禁止以欺骗、引诱等手段煽动妇女盲目外流。

  凡违反本条上列各款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具结悔过、纪律处分、治安处罚或经济处罚;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凡采取殴打、捆绑、扣押和其他暴力手段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

  第七条 禁止重婚。对于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以重婚罪论处。

  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未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者有关单位可以提出控告,由人民检查院受理。

  第八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得因女方无劳动收入或其他原因而影响女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方的意志擅自处理。

  第九条 丧偶或离婚的妇女有结婚和不结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歧视和虐待;依法归妇女所有的财产,本人享有所有权和处理权。

  第十条 男女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应准予落户。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处理结婚、离婚、财产分割和继承、抚养、扶养、赡养以及其他家庭关系事宜时,必须确保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和侵犯。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切实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结婚或离婚登记。凡以欺骗手段或伪造证明文件办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的,一经发现,即由上级主管部门的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回有关证明书,并追究责任。

  办理婚姻登记工作的人员,如有索取和接受贿赂、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情节,对违法乱纪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严禁残害婴、幼儿和虐待、摧残生育女婴的母亲

  第十三条 凡故意杀害婴儿、幼儿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十四条 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和其他对婴儿、幼儿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凡遗弃婴儿、幼儿,情节恶劣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遗弃罪论处;造成婴儿、幼儿重伤、死亡的,从重惩处。

  第十五条 凡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经济上虐待、摧残生育女婴的母亲和女婴儿、女幼儿,其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以虐待家庭成员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尚未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分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司法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具结悔过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教唆、胁迫他人或者直接参与他人残害婴儿、幼儿,虐待、摧残生育女婴的母亲等犯罪活动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七条 对弃婴、弃幼者,按本章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公安机关要及时进行追查,知情者应向有关机关和单位进行检举或控告。被弃婴、幼儿由生父母收回抚养;一时查不到生父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收养工作。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胎儿的性别鉴定,违者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医学科研单位需要作胎儿性别鉴定的,由下达或审批此项科研项目的省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接生单位和个体接生员,必须建立和健全接生登记制度,如实地记载出生婴儿及其父母的情况。各级卫生部门应对接生登记工作经常进行检查。

  第四章 严禁侵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第二十条 凡以牟取钱财为目的,采取欺骗、引诱、胁迫、暴力等手段贩卖妇女、儿童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拐卖人口罪论处;对同时犯有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以及其他罪行的,应按《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应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对于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因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分的,有关单位或司法机关应依据情况给予训诫、具结悔过、治安处罚、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被拐卖出去又返回原籍的妇女、儿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妥善地安排她们的生产和生活,帮助她们建立和睦的家庭,任何人不得歧视、排斥和虐待。

  第二十二条 凡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或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应在《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或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第二十三条 凡传授拐卖妇女、儿童和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等犯罪方法的,应依照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第二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卖艺活动中摧残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的,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文化部门应严加制止;继续进行这类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性质的案件处理。对于在这类活动中,情节恶劣,使妇女、儿童受伤的,应视其情况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或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论处;使妇女、儿童重伤、死亡的,从重惩处。

  第二十五条 凡以欺骗或其他流氓手段奸淫妇女的,本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予追究,严肃处理;情节恶劣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以流氓罪论处。

  第二十六条 凡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调戏妇女,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妇女,损害妇女的名誉或人格的,由有关单位或司法机关予以批评教育、具结悔过、纪律处分、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或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侮辱诽谤罪或流氓罪论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说的“经济处罚”是指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损失、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罚。

  本规定所说的“治安处罚”,是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的裁决,分为警告、罚款、拘留。

  第二十八条 民族自治州、民族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订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发布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43535.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29日 16:38:39
下一篇 2025年3月26日 01:29:25

相关推荐

  • 江苏省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失效]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4-10-31   执行日期:1985-1-1   失效日期:1995-3-1   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贯彻实行男女平等的原则,抚育、培养儿童健康成长,充分发挥妇女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重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刑法》、《婚姻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900
  •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2016

      2016年2月份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是我国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下面由法律知识网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意见全文。…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1000
  • 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从12月1日起,中国《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开始正式实施。这一新出台的办法扩大了寄养儿童范围,将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纳入其中。办法还明确,儿童福利机构应定期探访寄养儿童,对养育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家住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的李女士,从南京市儿童福利院带回了一个8岁的孤儿谢永琪。李女士自己的儿子已经上班了,想在家再带一个女儿,于是小姑娘就又多了一个新的妈…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700
  • 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印发意见

      核心内容:父母对孩子的家暴虐待现象和一些留守儿童或者失去父母的儿童被监护人虐待暴打的现象在社会层出不穷,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部颁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   关于依法处理监…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900
  • 南京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主要内容

      南京法制办于7月29日针对《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条例的主要内容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内容涵盖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等各相关主体。条例针对目前虐童、弃婴、留守未成年人和拐卖未成年人等突出社会问题,作了干预、保护措施和机制,下面就由法律知识网小编在本文一一介绍。   1、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保护方面   《条例》草案明确…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1300
  • 南京未成年保护法草案解析

      7月29日,南京政府法制办公布《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草案中明确,未成年遭监护人侵害的额,相关机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否则将会受到处分。草案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五种行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权益。下面就由法律知识网小编在本文一一介绍。   遭监护人侵害 相关机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600
  • 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核心内容: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首次加入参与权,明确监护人和社会人群要尊重未成年人的想法,还对家庭暴力、未成年人隐私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着重强调父母在关注孩子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关注孩子的身体和身心健康。接下来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13年12月25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3…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900
  •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主要内容说明

      核心内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修正案主要内容说明,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坐副驾驶,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要配安全座椅,未成年人不得进入酒吧,还有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服质量安全问题的规定等。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条例修正的背景   2004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对于提升本市未…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900
  • 如何做好维护儿童权益工作

      核心内容:儿童,是国家的花朵,我们都要好好爱护,防止儿童受到侵害,尤其注意女童的安全。为了做好维护儿童权益工作,应该怎样做?加强法制宣传,群众举报后要及时解决问题。下面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现象,切实为儿童办实事、办好事,进一步营造关心儿童、爱护儿童、保护儿童的社会氛围。关于做好关注女童安全维护儿童权益工作…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800
  • 上海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修订详细

      核心内容:上海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中,将对未成年人禁止进入酒吧,校车校服安全规范,预防性侵,保障乘车安全,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私家车要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等。接下来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上海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的修订详细如下: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乘坐乘用车的,应当注意未成年…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1000
  • 关注儿童成长问题 保障儿童权益

      目前,估计每年有1,080万五岁以下的儿童及150万青少年死亡,而死亡主要原因是可预防及可治疗疾病导致的。根据《改善儿童和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指导方法》建议,在2003年5月的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上,WHO表示一如既往地支持各个国家在减少婴幼儿死亡率方面的工作,并强调了重视青少年健康和发展问题。WHO已经在逐步采取措施,努力在其成员国和合作伙伴中加强政策和经…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700
  • 中国儿童权益的保障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和希望,今天的儿童是二十一世纪的主人。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是人类发展的先决条件,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中华民族素有“携幼”、“爱幼”的传统美德,中国古语“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流传至今。中国政府一向以认真和负责的态度,高度关心和重视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把“提高全民族素质,从儿童抓起”作为社会主义现代…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900
  • 河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失效]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4-1-23   执行日期:1984-1-23   失效日期:1990-2-17   (1984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4年1月23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抚育培养儿童健康成长,充分发挥妇女在建设社会主…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1000
  • 生育服务证在哪里办理

      一个新生命的降临是一件非常圣神的事情,能够给宝爸宝妈们带来期待、爱与责任。但是迎接新生命来临的准备程序也是十分繁琐的,这其中人们关注度较高的就是生育服务证。生育服务证在哪里办理?生育服务证就人们常说的准生证吗?接下来就让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一、生育服务证在哪里办理   生育服务证应当在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办理。办理该项目是不需要收取任…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800
  • 新生儿入户口需要什么资料

      我们知道的事实是,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入户。那么新生孩子上户流程是什么?新生儿上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关于以上法律问题,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解答新生儿入户口需要什么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新生儿入户口需要什么资料   依据新生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落户。所需材料:结婚证、新生…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10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