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长期停工,承包人提起停工索赔诉讼,要求发包人赔偿自停工开始至起诉时止的停工损失。对此,停工损失应当如何承担?
知芒网律师解答: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延期的,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李光清律师解析: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据此,当事人负有防止自身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否则应自担不当扩大的损失。建设工程停工后,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及停工损失的扩大,应就停工、复工及减损问题与发包人积极进行磋商,在工程短期内明显无法复工的情况下,应自行做好人员、机械的撤离工作,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对于因盲目等待而扩大的停工损失应自行承担。
对于停工时间的确定,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应根据案件事实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并依据该停工时间确定合理停工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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