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因用人单位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知芒网律师解答:
赵某注册成立的甲便利店系个体工商户,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潘某作为甲便利店招录的劳动者,在便利店未提供晚餐的情况下,在用餐时间回家吃饭,属行使其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其在回家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系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潘某本次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甲便利店未依法为潘某参加工伤保险,应对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支付责任。赵某在潘某申请工伤认定期间注销了甲便利店,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不因用人单位注销而免除,赵某应当对甲便利店注销前的债务承担支付责任。
钟景前律师补充: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钟景前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专职老律师,具有心理咨询师婚姻师策划师企业培训师证书,擅长婚姻/合同/房产/侵权/交通/借贷/投融资/商标/专利/医疗/工伤/刑辩/行政/法律顾问等,负责有专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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