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刘先生称,2020年3月24日早上,他在公司结束夜班工作并参加班前会议后,骑自己的摩托车离开公司,回住所地盐边县红格镇金沙村小洼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经过路线为新九镇、益民村道、S310线、巴拉河口、一立公司路口。
刘先生回家途经新九加油站、益民加油站,从正常回家路线绕行100米至300米左右即可加油,但其并未停留加油,在直行通过一立公司路口时,被龚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造成刘先生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刘先生被送到攀钢集团总医院治疗22天出院,诊断为右膝内侧半月板前角损伤、右膝外侧半月板前角挫伤等。盐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龚某某负全部责任,刘先生无责任。刘先生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知芒网律师解答:
刘先生的家在盐边县红格镇金沙村小洼组,交通事故地点不是其回家的必经之路。“平常下班路线是从公司经过蚂蟥沟、益民乡或者红格镇、S310到达巴拉河、鲊石村道,最后到达小洼组自己的家。事故当天从公司经过蚂蟥沟、红格镇、S310线到达巴拉河,再到出事地点一立公司路口。”
刘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在其合理的时间内。他上班地点到家约27公里,骑摩托车约40分钟,而他从8点10分离开公司,到家应该是8点50分左右,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9点50分,不是合理的时间。
因此,刘先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彭颖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彭颖,主要从事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和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法律业务,有着丰富的实务和法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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