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有效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风险的最有效的方法。加强安全生产教育,要让员工牢牢树立这方面的意识,培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进一步熟悉操作规程,从而有效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减少工伤事故。
知芒网律师解答:
公司要求员工的工作时间从上午7点到下午7点,长达12小时,中间没有安排合理的休息时间,这既剥夺了劳动者自由选择吃饭地点的权利,也剥夺了劳动者合理休息的权利,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吃饭是员工正常的生理需求和应该享受的一项基本权益。马某中午外出吃饭,是必要且合理的生理需要,也是继续当天工作所必备的物质基础,所以午餐并非与工作无关,应当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因此,马某能够被认定为工伤。
陈甜蜜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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