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 除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非本人主要责任外, 其他受伤情形不应当考虑受伤害职工的责任问题。 实践中应主要考虑的因素是: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事故的发生是否与伤者工作职责或任务有关, 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等。当然,也有例外情形。
邓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知芒网律师解答:
该职工在单位从事驾驶员工作, 在用人单位安排下驾驶单位的车辆执行工作任务时, 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导致驾驶员受伤的, 无论驾驶员本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都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来衡量。 这一情境下的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补偿原则, 员工如因疏忽受伤, 即使是违反企业的操作规程或行为, 对负伤、 致残、死亡负有责任或过错,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邓某能够认定为工伤。
曹清华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人从事律师工作长达10余年,曾担任大型房地产上市公司法务副总监职位,工作经验丰富,专业技术扎实,工作认真负责,以诚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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