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以下不属于非法辞退劳动者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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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劳动法从哪些方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1、订立劳动期限,保障;劳动者8小时工作;

2、明确工资待遇,要求单位购买社保,保障劳动者切身利益。

劳资双方都应严格按照本法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是有目共睹的,立法者也充分的考虑到这一点,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台了这样一部法律。

虽然《劳动合同法》关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一些规定有待完善,但是此次立法首次确立侧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扩展资料:

非全日制用工作为相对于全日制用工的特别规定,单列了一章,分别对这两种特殊的用工形式进行了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作为全日制用工的特殊形式,是在全日制用工的基础上所作的特别规范,劳务派遣应当按照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进行规范。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以下不属于非法辞退劳动者的是)

有哪些法律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依法享有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在我国,劳动者享有广泛的权利,诸如就业权、签订劳动合同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职业培训权、获得社会保险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除上述权利外,劳动者还有其他法定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劳动者成为国家的主人,国家的立法非常重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从1954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到其后的许多行政法规、劳动规章和政策,对此都有明显的体现。正是这些侧重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诸多规定,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热情和积极性,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飞速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劳动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特别是多种所有制经济以及多种经营方式的出现,改变了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既是国家主人又是企业主人的身份。在许多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较为严重,导致劳动关系紧张,进而影响到社会稳定。劳动关系的这种现状,迫切需要通过劳动法律法规加以调整,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并颁布实施的。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 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 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 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 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 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

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 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 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 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 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 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 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 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 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 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 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 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 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 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 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

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 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

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 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 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

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

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偿 。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 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

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 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 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 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 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 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

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 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 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 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 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 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 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 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 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

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 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

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

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1�7

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法律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5.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参考资料

劳动法.法律快车[引用时间2018-1-11]

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从哪年开始实施

199

是在1995年实施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法律,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规定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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