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 发生 交通事故 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行人应在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中心)和122( 交通事故处理 中心),并且清楚地说明事发地点。 第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 证据 ,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一、报警、受理和处警 1、报警和受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必须填写《受理 交通事故 案件登记表》,认真做好以下记录: ①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③人员伤亡情况; ④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⑤涉嫌 交通肇事逃逸 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对于不属于交通事故案件或者不属于交通管理部门 管辖 的案件,不予受理,但是应当告诉报案人向有 管辖权 的机关报案。 2、处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指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 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由其通知或者报告有关部门派人前往处理。 交通警察到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到达时间和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形态、初查后果等现场简要情况,需要增加救援人员或者装备的,一并报告。现场处置结束后,应当再次报告。 二、现场处置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1)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 警告 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 管制 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2)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 死亡证明 。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3)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4)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 证人 ,控制肇事嫌疑人。 三、现场调查(侦查)、取证 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①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②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 证据 材料; ③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④其他调查工作。 1、现场勘查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 法规 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在交通事故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 身份证 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 交通肇事 嫌疑人可以依法 传唤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 行政强制措施 凭证。但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和与交通事故无关的物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立案侦查 。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检验、鉴定 在调查取证阶段,对交通事故中的人员、车辆、道路以及痕迹、物品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报告后2日内将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以1次为限。 四、 立案 交通事故立案 ,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一项工作制度。立案是 交通事故处理 的前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现场勘查,属于交通事故的,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手续,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经批准予以立案。 接着制作《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或单位参与事故处理有关事宜。对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并制作《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是一种多用途通知书,对不受理、不立案、不调解等事项都可使用。俗称“万能通知书”。 五、 交通事故认定 与复核 1、交通事故认定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2、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当场向各方当事人宣布。复核以1次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①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并经法院受理的; ②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 犯罪嫌疑人 批准逮捕 的; ③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④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六、处罚裁决 对交通事故违法当事人的 行政处罚 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拘留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5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对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七、损害赔偿调解 公安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调解,是指在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申请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并调解下,解决当事人有关损害赔偿争议的行政调解活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1、当事人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方式 ①当事人之间的协商; 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③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④向保险公司素赔。 2、调解的条件 ①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②各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调解的合意;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必须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提出;④必须以法定形式,即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3、调解时限的起算和调解期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并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①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②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③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④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上述调解起算日开始后,在调解的期间内与当事人约定具体的调解时间、地点和方式,并于调解时间的3日前通知当事人。按规定应指派2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4、调解的程序 ①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②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比例: ④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 ⑤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争议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不予调解的情形 ①当事人未共同提出调解申请的; ②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③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④对交通事故认定(包括复核结论)有异议的; ⑤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6、在调解期间终止调解的情形 ①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②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③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八、制作案卷文书 交通事故案卷,是指将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按规定程序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的书面材料总合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规定是怎样的
对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一般流程为现场处理、事故责任认定、处罚、组织调解:
一、现场处理
1、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2、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3、勘查事故现场,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4、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
5、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
二、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做出,当事人若对认定书不服,可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三、处罚
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四、调解
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愿意调解的,调解次数最多为两次,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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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范规定”的解答如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最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 证据 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 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三、 处理时间 1、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 。 2、 交通肇事逃逸 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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