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竞业限制的期限是什么?
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员工不得在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这个期限应有期限。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随时间推移其秘密性也会不同,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区域以及不同的科技发展速度密切相关。根据我国的客观情况以及国家科委和劳动部的文件,一般竞业限制的期限以三年为宜。发展较快的高新技术,以一年为宜。
二、竞业限制如何补偿?
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补偿条款,是竞业限制协议最重要的内容,没有补偿条款的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员工的劳动权利而又不予以补偿,属于侵权行为,因而是无效的。由于员工在离职后,不能从事自己熟悉的工作,由经济收入减少便会带来的生活水平下降,此时企业应给予员工一定补偿。补偿的标准应根据保护的商业秘密给企业带来的效益,竞业限制的区域、时间等因素,由双主进行约定。根据有关的立法例,法律应当规定最低补偿标准,比如说员工上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以此来保障员工得到最基本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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