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有哪些?
竞业限制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也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应是员工也即劳动者中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通常包括高级科技人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特殊岗位的技术人员、重要营销人员、重要财务人员、主要文秘人员等。其他员工,不应成为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在实践中,有一种观点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董事、经理、合伙人、投资人不得依上述法律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主体也归结为竞业限制的主体,笔者认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董事、经理、合伙人、投资人竞业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不符合竞业限制的特征,因而不能成为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
二、竞业限制的范围是什么?
竞业限制的范围是指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的职业范围。竞业限制范围的确定,应从保护原企业商业秘密出发而划定的。即原企业不为公众的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员工可能利用这些商业秘密为自己或其他企业争取利益,员工所选择的职业将被限制。竞业限制的范围是竞业限制协议的必备条款,协议中应予以明确,约定不明该条款无效,该条款约定不合理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该条款无效或者不具备此项条款的竞业限制协议,视为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竞业限制的地域限制,亦属于竞业限制范围之内容。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从职业角度对员工择业进行限制,后者是从地域角度,对员工择业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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