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没签竞业限制协议对员工择业有限制吗?
如果双方没有竞业限制协议,是否还要对员工择业进行限制。如前所述竞限制的法理基础是合同法后合同义务理论,而后合同义务确立的保密义务,则是法定义务,也就是说,不管双方是否有约定,员工应当履行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法规定,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法规定,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有关事项,这是引导性条款,而不是合同法规定的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法定义务。所以,如何履行保密义务,必须由双方作出选择,约定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形式,没有竞业限制的约定,员工不履行限制择业义务。有一点必须明确,竞业限制只是以牺牲员工一定时期的择业权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设立竞业限制协议,也决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侵害或与他人共同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权。如果发生了侵害行为,侵权人应承担责任。
二、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有什么规定?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不得在竞争企业工作的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并且可以单独或与竞争企业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依据,可以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赔偿。
企业未约定向离职员工支付补偿款的,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未按约定向离职员工支付补偿款或者无故拖欠补偿款的,竞业限制协议不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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