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要承担责任吗?
在员工领取竞业限制补偿后,如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是要承担责任的。实践操作中,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则是由企业与员工在竞业限制条款中明确约定,但要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例如约定补偿5万,但设定违约金100万,则有失公平。实践中,企业的举证义务相对困难一些,包括提供员工从事与原业务相竞争的业务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例如名片、社保缴存证明、签约业务合同、录音录像资料、证人证言等。
2、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操作中,就会出现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并存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参照《合同法》的规定择一行使,否则对员工来说显失公平。
3、停止竞业行为:
一旦有证据证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企业可以要求员工立即停止竞业行为、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否则,企业有权诉请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判令员工停止竞业行为,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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