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行工程建设签订承包合同后,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以包人要按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相应的物资和资料,那么民法典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违约责任是怎样的?知芒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违约责任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要承担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等的义务。如果违约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二、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有哪几种方式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其目的是补偿因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关于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承发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的目的是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双方也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顺延工期。对于因为发包人违约而延误的工期,应当相应顺延。
4、继续履行。承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应当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发包合同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知芒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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