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经常发现对于承揽人报酬给付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明确约定的,则定作人应依约给付。如无约定的,则应依一般交易的标准来判断。对此,知芒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承揽人报酬给付,以及承揽人报酬给付期限的相关规定。
承揽人报酬给付的数额是多少
报酬的数额一般应于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则定作人应依约给付。如无约定的,则应依一般交易的标准来判断。即以该工作成果交付时当地同种类工作的一般报酬为准。如承揽人的工作缺少可资参考的标准的,则以其过去同类工作的报酬为标准。不过,报酬不以货币为限,只要当事人同意,以其他物代替亦无不可。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主要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承揽人报酬给付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对于工作成果无须交付的承揽,定作人应于工作完成之时即应 向承揽人给付报酬。报酬不以货币为限,只要当事人同意,以其他物代替亦无不可。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知芒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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