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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了一个开发商上诉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二审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在签订设计合同时有以下方面需要注意:

1、一定要明确合同的签订日期。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合同签订日期,导致合同是什么时间签订的这个本来很简单的事实,也成了双方争议的一个内容,因为涉及到付款、交付设计成果的时间和期限问题。

2、一定要明确有权签字的代表。

合同落款一般都有双方的代表人签字,以证明合同的具体签订人是谁。但在本案中,双方均未明确合同的具体经办人,只加盖了各自公司的印章。有人会问,这有什么问题吗?公司盖章不就行了吗?对合同的效力当然没有影响,但是对后续合同的变更、中止甚至解除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因为对方可能接到了你公司一个部门主管的指令说要中止甚至解除合同,那么这个部门主管能不能代表公司发出这个指令呢?

3、一定要明确相关人员的权限。

本案中双方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在前述第2个问题的基础上产生的,开发商的一个项目经理通过微信要求设计院开展后续的设计工作,但这个要求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条件和后续工作开展的程序要求,相当于实质性变更了设计合同的内容。作为设计院,在未向开发商确认的情况下,你对这个指令是接受还是不接受呢?而我们都清楚,通常情况下,一个项目经理在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是无权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那么这个指令是否对双方均生效呢?这也是本案争议最大的问题。所以,我们一般建议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的权利一定要明确到具体的人,其他人只有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而没有变更、中止甚至解除合同的权利。

4、一定要明确设计费的收取标准和阶段。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主要阶段,每个阶段的内容和工作量是不一样的,通常在设计费中占的比重也是不同的。在合同中一定要针对每一阶段的设计明确具体的收费标准。比如,一个大的楼盘可能包括了高层住宅、商业裙楼、别墅、公共建筑等多个子项目,那么就要在设计合同中特别注明方案设计费用是楼盘的整体设计费用还是每个子项目单独计算设计费用,同时也要明确方案设计费的计费面积标准是否已经能够确定(有的项目用地可能还未最终审批划定范围)。

5、一定要明确每个阶段设计工作开展的程序。

是三个阶段的设计工作一次性完成并交付,还是分段完成、分段交付,这个影响到后续设计费的支付问题。通常情况下,双方都会约定分段完成、分段交付,在前一阶段设计成果未能获得最终有效确认前,后续的设计工作不需要开展。

6、一定要明确设计费支付的阶段和程序。

设计费是在全部设计完成并确认有效使用后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段支付?因为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性,通常都是根据设计成果的分段交付时间确认支付设计费的时间,即完成一步设计时支付该段设计工作的费用。再决定是否开展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

7、一定要注意方案评审和审批的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通常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这里一定要注意会议评审和行政审批程序的不同。通常情况下,第一步规划方案(方案设计)首先要经规划部门的规委会会议评审,且会议可能一次评审多个楼盘的方案,但该会议评审程序并不同于方案的审批,会议评审通过后,通过的方案还需要规划部门的主管领导签字、主管县长(市长)的签字审批,并且在审批后还需要一定期间的公示。因此,在合同中一定要注意评审通过和审批通过的不同,特别是在约定下一阶段设计工作是否需要在上一阶段工作评审通过或审批通过后才开展的情况。

8、一定要注意方案的后续修改、完善的沟通。

通常情况下,政府部门的评审程序中,设计方和开发商都会派人参加,因此双方对方案是否通过了会议的评审、是否需要后续的完善和修改都是明知的,但因为政府的会议纪要一般具有滞后性,因此双方要及时对方案的修改、完善进行沟通,特别是在会议纪要明确以后,要及时通知对方根据会议纪要的内容进行沟通和完善。否则双方对后续的完善工作都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9、一定要注意不能擅自开展设计工作。

特别是在合同约定按程序、分段设计的情况下,在前一设计工作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后一阶段的设计工作是没有开展的事实依据和基础的,因为方案设计都没有通过的情况下,后续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就没有开展的必要。但作为设计院而言,可能会为了提前赶进度,而提前完成一部分后续的设计工作,那么,这种擅自设计的损失只能由设计单位自行承担,而不能要求开发商根据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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