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烟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包括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对公共收益资金、代收费、二次供水加压费、转供电单位收费等,要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及时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按以下规定处理:
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标准收取物业费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或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有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价格执法部门将按照我市信用建设有关规定,在行政处罚作出决定7个工作日内公示,并同步报送“信用中国”“信用烟台”网站。公示结果将严重影响企业信誉及正常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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