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关于双务合同的一项法律规定,该权利赋予了商务合同中的双方以一定的权利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不会因为一方的突然中断履行,而造成另一份的巨大损失!因此,该权利可以更好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以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或履行合同的抗辩权,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它方未做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延期的抗辩权或一时的抗辩权,其功能主要有两个:担保自己债权之实现和迫使他方履行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法律都确立了此项制度 ,我国新第60条也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该条确立了我国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一、买卖合同双方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若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双务合同总的概括,具体地讲包括以下几种: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其法律特征为:a、卖方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方;b、买方须向卖方支付相应的价款;c、买卖合同为诺成性双务合同;根据以上特征我们可知出卖人(卖方)与买受人(买方)一些主要的对等权利义务,即买受人对于出卖人负有交付价款的义务,出卖人对买受人则负有交付标的物及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一方的义务是他方的权利,他方的义务亦是一方的权利。据此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关联性、牵连性、是典型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然而还有另一种合同,即供货合同,但供货合同有长期与短期之分,在长期供货合同中,基于时间长、双方当事人之间比较了解熟悉彼此间的交易习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保留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此合同中有分期支付价款一说,学理上认为是准双务合同,根据双方合同的特征来看,如果当事人在某个时期不履行,则构成对全部合同的不履行,一方交付了标的物另一方不支付价款,则交付的一方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供货。在了解了长期供货合同的实质要件后,则短期供货合同在此就不必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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