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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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锦政规[199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1月30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日为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快实施开放牵动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的基本要求  1、改善投资软环境是一项涉及全市各行各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需要坚持不懈、长期抓好的重要工作。全市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法制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关心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积极、认真地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和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努力为外商创造一个可以按照国际惯例投资、管理、经营的环境。  2、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权,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允许查封、扣压企业的财产、帐目。如有意见,可通过中方董事向董事会转达。更换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由于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原因不能与外方合作共事的,要及时依法更换。  3、与外商投资相关的工作部门,必须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外商,坚持每周至少5个完整的法定工作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对外商服务,当经办人因事因病脱离工作岗位时该部门领导必须指定他人代行职责。  4、对外商投资的重大项目,实行跟踪服务和项目责任人制度。各有关工作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推动项目进展。

  二、综合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5、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立项审批继续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凡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生产型项目,且不需要市级以上协调解决生产建设条件,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的项目,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市级审批权限,县(市)区(含市经济发展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审批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市直各局审批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对国家限制类的技改项目、基建项目,市联审办审批立项后分别由市经委、市计委逐级上报;对国家鼓励类产业需进口设备的免税工作,市联审办立项后按限额由市计委申报。市联审办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局审批立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6、市外经贸委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直各局外资管理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职能管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要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资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讲清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  7、市计委要定期发布引导外商投资导向的资料,明确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8、市经委要加强直属国有工业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协调和管理。  9、市建委要强化外商投资项目在规划、用地、设计等环节的协调服务。对重大基建施工项目的设计、施工、水、电、气、路配套等问题,采取联合办公协调处理,减轻企业负担,加快项目进度。基础设施和建设工程等方面项目的审批,单个项目审批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项目审批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殊重大项目的审批,可以适当放宽审批时间。  10、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效文件齐备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均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1)限额内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和批准证书的颁发;(2)企业股份的调整和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董事会变更等业务的审批;(3)对3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4)对300万美元以上项目(国家限制和限额以上项目除外)的立项申报。

  三、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11、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其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我国法律。工商、税务、财政、劳动、物价、卫生、公安、土地、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在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办变更手续,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13、税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在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所得税优惠的审批、所得税减免的认定,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享有优惠政策的认定,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4、财政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登记、变更登记,在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商投资企业收缴“两费”(即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和场地使用费)和检查时,要出示有效证件;对企业报批的财务事项,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做到随报随办;对按规定应予返、免的税、费,要在企业提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5、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新增设或变动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商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项目、标准,新闻媒体应予以公布,有关部门对执收单位的收费情况要进行年审。  16、卫生部门对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批,在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宾馆、娱乐场所和企业内部餐厅、生活自备水及放射工作单位的审查发证,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7、公安部门对常驻我市的外商自行选择的住所和办公处所,只要符合有关规定,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对外资企业的出国研修、培训人员给予申办出国护照的方便,同时,还要及时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及家属办理居留证件,并提供出入境方便。  18、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小型消防项目的审批,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型消防项目的审批,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9、土地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征用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外),凡各项有效文件齐备的,市批件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省批件7个工作日内上报。出让国有土地或国有土地转让、出租,在各项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0、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公用事业部门的管理和服务21、供水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水申请,在各项手续齐全及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2、供气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气开栓申请,在各项手续齐全及有气源保证的情况下,整项工程经打压试漏无问题后,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计划停气提前4个工作日通知,事故停气立即抢修并向用户解释。  23、供电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电申请,低压电力用户要在10个工作日内、高压单电源用户要在30个工作日内、双电源用户要在60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  24、对外商投资企业要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供热、供暖。锅炉运行出现故障供热部门要及时抢修。  25、市政管理部门要保证市政排水设施正常运转,出现一般故障要在24小时内疏通。  26、邮电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安装、迁移单机电话,自受理之日起要在10个工作日内开通(增加工程量除外)。电话故障修复,自受理之日起,非电缆障碍要在24小时内修复,电缆障碍要在72小时内修复。  27、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止或暂停服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等工程新上项目由主管部门主持设计、施工招投标的,应提供优质服务,不准以任何借口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界区内的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的采购。

  五、口岸和金融系统的管理和服务  28、口岸交通运输、查验、代理供应、仓储等部门要与国际惯例接轨,简化手续,方便客货进出。海港、空港、铁路、航运及服务部门,要尊客爱货,文明装卸,合理收费,安全正点,快捷方便。港口、机场等重要部位要设立领导值班制度。保证问询电话的畅通,并及时将车船、航班动态信息准确地向货主及旅客反馈。  29、海关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在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在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加工贸易和减免税手续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需报送上一级管理部门审批的除外)。  30、商检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在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做到随到随办;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检验、投资财产鉴定及残损鉴定,在受理后必须及时予以检验、鉴定;办理普惠制产地签证,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31、外汇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汇出、汇入款,必须安全、及时、准确。汇入款要及时解付,汇出款要在受理后的第2个工作日结束前汇出;收到的境外开来的信用证,要及时通知企业;办理符合条件的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结汇,人民币资金要在受理后的第2个工作日结束前入帐;在开户行开立外汇帐户,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32、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险险种外,各保险机构不得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投保,不得委托非保险机构代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保险业务。各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费率,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

  六、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33、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会计、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人事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机构要依法办事,强化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真实准确反映问题,公正公平办理业务,照章合理收费。

  七、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34、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国家非配额、许可证限制的产品,内外销比例自定;经确认批准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在我市投资开发的“两高一优”农业项目,产品内外销比例自定。  35、凡在我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交通等方面享有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按同等标准收取费用;外商投资企业在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与内资企业同等对待,按同等标准收取费用。对来我市投资的外商,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其住宿、就餐、就医、购置物业、子女就学、购买车船票和旅游景点门票,按我市居民同等标准收取费用。

  八、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和收费管理  36、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检查要严格按执法程序进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由有权检查的执法机关进行,统一的年度检查由市联合年检办公室组织进行。有权检查的执法机关要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职责。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同一部门多次重复检查或同一项目重复检查,无正当理由及法定手续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不得干扰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必须有两人以上,执法检查人员要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执法检查通知书”,属于国家统一着装的,执法人员必须着装。否则,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利用执法检查之机要求企业购买其推荐的物品。对涉外宾馆的检查由市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凡是涉及到治安案件的查处需由市级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批准。  37、各执法检查部门和单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实行检查项目目录制。全年检查项目报市外经贸委审批备案,由市外经贸委牵头汇总制订全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计划目录,报市政府审定并通知有关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临时性检查,须经市外经贸委批准,未经批准,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各执法检查部门和单位要选派有觉悟、懂业务、懂法律的执法检查人员参加涉外执法活动,要强化涉外人员的教育、培训、审核工作,不断提高涉外人员素质。38、各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1997]7号),严格执行《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手册》。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收费,须凭物价部门审核发给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须佩带《收费员证》,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物价部门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监督卡》上详细填写收费内容。凡不按规定办理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停止其收费行为,收回《收费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缴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外商投资企业拉赞助,收取储蓄金、集资金,安排人员及利用生产资料谋取利益等各种形式的摊派。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等收取不合理费用。  39、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进行。处罚要由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实施,处罚时必须出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复议权、起诉权。依法作出责令外商投资企业“停业整顿”及扣压企业财物的处罚,要由执法机关的主管领导批准。罚款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避免随意性,罚款要出具物价、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收据,不得打白条或不出据。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决定或者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九、受理外商投诉  40、市外商投资企业咨询投诉协调中心是市政府协调解决外商投诉的受诉机构;各县(市)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外经贸管理部门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本辖区内外商投诉的受诉机构。  41、市外商投资企业咨询投诉协调中心受理的外商投诉事项,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或反馈给县(市)区外经贸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外经贸管理部门受理的外商投诉案件,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42、市外商投资企业咨询投诉协调中心的协调意见为终结协调意见。投诉人对终结意见有异议的,可根据合同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加强涉外监督  43、为强化涉外监督,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由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新闻办、市外经贸委等部门,组成锦州市改善投资软环境监督检查小组,市监察局为组长单位,对我市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通过外商投诉、群众举报、外商评议、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新闻舆论监督等方式进行。市政府政绩考核办公室将会同市外经贸委、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部门,每年在全市范围内以调查问卷的形式,评选出当年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最佳和最差单位,并在新闻媒体公布,对问题严重的部门和单位市政府将给予处罚。  44、凡有关涉外部门和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履行职责的,市改善投资软环境监督检查小组要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并同时报告市政府政绩考核办公室,作为部门年度评议考核的重要意见。对向企业吃拿卡要、故意刁难企业等行为或不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凡涉及外商投资的所有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服务内容细化、服务标准量化、奖惩措施硬化、接受监督公开化。  46、本规定涉及的部门和单位一年内一般责任问题被外商或外商投资企业投诉3次或严重责任问题被投诉1次,经查责任属实,对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对主管领导通报批评,并取消其部门或单位当年政绩考核评比资格。  47、本规定由锦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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