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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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0]80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是主管全省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2000年3月31日  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人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工作。  2、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  3、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承担的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将国内外对省政府以外的捐赠接收、指导灾区进行生产自救、社区建设中的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民间组织管理的政策咨询服务、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具体事务、指导残疾人康复、假肢和殡葬行业管理职能,分别交给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下级民政部门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定地方性民政工作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社团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承办全省性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及其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对外国人在我省境内设的社团进行登记管理;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社团行政复议;指导全省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复议;指导省以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制订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负责特、一等伤残军人的安置与供养;承办革命烈士报批工作;审核报批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的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伍义务兵、退休和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地方性军休、复退军人的安置工作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军休管理所及工作人员的各项经费的下拨和监督使用,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和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培训;负责军供站建设工作。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查核和发布灾情,组织紧急转移、抢救、安置灾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承担湖北省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全省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  (七)主管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推动各地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八)负责在全省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配中央下拔和省级保障金,组织检查、监督保障金落实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  (九)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乡镇长和村、居委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委会建设。  (十)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婚姻习俗改革服务工作;负责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儿童领养登记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十一)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拟订全省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省乡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负责市、州、县(市)排列顺序的审核报批;指导各市、州、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负责我省与毗邻省份行政区域边界勘察、协商、报批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内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承办边界争议调处事务。  (十二)主管城乡社会救济,负责制订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五保户供养和农村福利院建设工作;负责城乡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省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  (十三)主管社会福利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拟订我省各类福利设施的标准;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和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城乡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  (十四)主管社区服务工作,负责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指导全省社区服务工作,推动全省社区服务社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十五)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和殡葬设备的科研生产。  (十六)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研究拟定地方性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收容遣送站建设工作,协调市、州、县(市)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全省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八)负责民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管理和使用。  (十九)管理和指导省三峡工程移民局(省移民局)工作。  (二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民政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协调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史志、信访工作;负责综合工作;承担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起草及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组织拟订民政工作法规和行政规章;协调业务处室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厅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处(对外称民间组织管理局)  负责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拟订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全省性社团及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全省性社团的年度检查;负责社团的财务管理及监督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受民政部委托对全国性社团设在我省的办事机构进行管理;对外国人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社团进行登记和管理;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各地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省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对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民政部委托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  (三)优抚处  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组织全省拥军优属慰问活动,指导基层开展拥军优属工作;拟订地方性抚恤优待法规、规章,完善优抚制度,落实对优抚对象的各项优待政策;负责审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抚恤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病故抚恤;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工等对象的伤残评定;落实革命伤残军人及其他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待遇;督促落实伤残军人医疗等政策;对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给予定补;负责预算安排、划拨、管理抚恤事业经费;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的建设和管理;做好孤老优抚对象和特、一等伤残人员等对象的集中供养、伤病治疗;承担全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四)复退军人安置处  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国家有关复退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拟订地方性复退军人安置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分配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经费;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的管理工作。  (五)救灾救济处  负责救灾救济工作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与实施,拟订地方性有关政策、法规及规章;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省政府捐赠款物和接收、分配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承担湖北省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和福利院建设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社会救济工作。  (六)基层政权建设处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订地方性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村(居)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策建设;制订村民自治示范县、乡、村的条件和命名办法;指导城市基层开展社区建设工作和创建模范居委会活动;制订社区发展规划,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组织指导乡镇、村委会和社区组织的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负责全省婚姻登记管理。拟定地方性婚姻登记管理法规,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权益;承办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和仲裁工作;拟订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七)区划地名处  拟订地方性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市、镇设置及规划;制订、发布标准地名,监督检查地名的使用;组织地名调查,审定地名资料,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资料;组织开展行政区划和地名理论研究;组织、协调和指导市、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及县以上边界争议的调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拟定地方性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规章、办法并指导实施;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政府对福利事业单位的资助办法;管理城镇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负责管理六十年代部分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的生活救济;审批社会福利企业,检查、监督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的落实;开展社会福利方面的国际合作和国际交流工作;主管流浪乞讨人员及流动人口中“三无”(指无固定住所、无合法身份证明、无稳定经济来源)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负责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负责儿童收养和殡葬改革工作。拟定地方性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工作的法规、规章及办法;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儿童领养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  (九)计划财务处  拟订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全省民政事业经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管理省民政学校,指导全省民政系统公务员培训基地的建设,组织指导全省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全省民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厅直系统出国、出境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其人员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2名(含农村社会保险处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28名(正处11名,副处17名)。  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省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为厅直属事业单位,主任由民政厅副厅长兼任,内设三个机构,使用国家下达的专项编制,另文核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军体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拟订全省军休安置办法;负责军休所建所布局,指导、协调各地军休所的工作;负责军休各项经费的下拨和管理军休所工作人员编制;负责军体人员家属的户口转迁、工作调动、子女入学等工作;负责军休所建设计划的审核、编报及组织实施;负责军体干部医疗保健管理工作及军休干部遗属的管理等有关工作。  (二)农村社会保险处将移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具体移交时间待定。目前要做好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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