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只能是法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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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可以分为哪两大类?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抗辩事情可概括为依法实施岗位的行事,正当防卫行为。从所作所为自身出发,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过错责任行为;从行为所有害的客观出发,侵权行为是伤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所作所为误伤民事权利的产物,侵权行为是一种承当赔付责任的行为。

贬损包括物质的或钱财的侵犯,也席卷躯体危害、死亡和心理精神的损害。许多学术著作都把贬损事实当作结合侵权行为的不可或缺的公报。觉着仅有行为而无伤害,不构成侵权行为。各种侵权行为引起档次不同,所促成的后果也不完全相同,轻微的侵权行为,说不定引致的危害后果微小,但不管怎样,从来不贬损结局,并不结节侵权行为。在貌似情况下,侵权行为城池促成危害,这是激发态。但是否绝对到任何侵权行为都会造成伤害?犯得上商议。从因果关系看,侵权行为是因,损害实情是果。

侵权行为因故繁多、千姿百态,即令以每一种侵权行为都有其自我的倾向性。这种全局性的反复无常,介于其所处的光阴、地点和尺度的不同,一切都是以势必的时日地点基准为转换的。有时仅仅一个行为尚无从规定其是不是结缘侵权行为,还急需任何准星来兼容。

侵权行为是根据当事人而起的,且侵权行为所招惹的民事法律结局并错事当事人所谅的,之所以,侵权行为属于实况所作所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话没说迕刑名的确定,为法网所不许,其实质即若违反法度所确定的白白。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5条确定、黎民百姓、法人的合法民事活受法度护卫,别样组织和个私不兴侵蚀。对此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而言,任何团队和个体都装有不可挫伤的似的分文不取。这种似的分文不取是侵权行为所基于的官方分文不取的非同小可来源。此外,经销权也何尝不可化作侵权行为所侵越的对象,但在血肉相联要件上,内需更高的诀窍。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只能是法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民法上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扩展资料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免责事由

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知识产权 业内人士都知道在 专利侵权 案件中,作为被控侵权一方的抗辩理由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不侵权抗辩,即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 专利 的保护范围; 二是自由公知技术抗辩,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 专利申请 日前的技术; 三是 专利权 无效抗辩,通过无效对方的专利权来达到不侵权的目的; 四是先用权抗辩,主张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使用的; 五是合法来源抗辩,仅适用于销售者; 六是法定不侵权抗辩。 但是每种抗辩理由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技巧,本文笔记根据处理过的一些案例来分别叙述之。 笔者在2003年曾 代理 过三起 外观设计专利 侵权 诉讼 案件的被控侵权方,该三案为相同 专利权人 相同被告,产品均为同类产品,该三案被 深圳 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称为连环案,同时 开庭审理 。其实各案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是为了节约程序才一并审理的。 三案分别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为: (1)“多功能电子钟(C63)”申请号01314763.3;(2)“多功能电子钟(C60)”专利号01314874.5;(3)“多功能电子钟”专利号01313977.0。 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提供的 证据 ,三案均提出不侵权抗辩、专利权无效抗辩、先用权抗辩及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四种抗辩理由,因为案情不同得到三种不同处理结果。 第(1)案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中的电子钟的钟面与专利外观设计产品钟面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被控侵权产品由于增加了氧吧功能而增加了厚度,可以说是外观不同,但是对于此类产品来讲,主创部位为钟面,而氧吧结合电子钟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类似,由于增加氧吧功能并没有改变钟面设计,因此仅仅厚度不同不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因而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被告方主张先用权提供的证据是产品模具开发合同,该开发合同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但是合同没有模具产品的型号及规格,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开发合同可以与本涉案产品直接对应起来,因此先用权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方主张专利无效的证据是原告方授权生产专利产品公司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展销会会刊广告彩页,该会刊具有主办单位和发行时间,会刊中刊登的广告彩页能够清楚的显示出原告方专利产品的立体照片,其中以在正面为主要显示部分,但是与被控侵权产品则不相同,可以作为公开出版物则证明该专利权无效。被告方主张自由公知设计的证据与上述专利权无效的针具相同,但是由于主张的被控侵权产品与上述的现有设计并不完全相同,而同时与专利产品外观近似,自由公知设计的主张法院未予以支持。 在答辩期内,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请求法院 中止审理 本案,法院未予中止审理,在六个月内作出判决,判决侵权成立,赔偿人民币5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述期间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最终高级法院依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撤销 一审 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此,该案以被告胜诉而告终。 第(2)案的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基本相同,不侵权抗辩基本一般不能成立;被告方主张先用权提供的证据是产品模具开发合同,该开发合同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但是合同没有模具产品的型号及规格,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开发合同可以与本涉案产品直接对应起来,因此先用权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方主张专利无效的证据是原告方授权生产专利产品公司的广告彩页,该彩页中显示的图片与专利外观产品一致,与被控侵权产品也基本相同,如果该彩页具有合法的出版发行时间,作为公开出版物则可以证明该专利权无效,但彩页没有发行日期,因而也不能证明该产品外观已经公开;被告方主张自由公知设计的证据与上述专利权无效的针具相同。 在答辩期内,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法院未予中止审理,在六个月内作出判决,判决侵权成立,赔偿人民币5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述期间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无效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最终高级法院维持本案判决。因此,该案以被告败诉而告终。 第(3)案的情形与上述两个案件有所不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中的电子钟的整体与专利外观设计产品基本一致,因而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被告方主张先用权提供的证据是产品模具开发合同,该开发合同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但是合同没有模具产品的型号及规格,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开发合同可以与本涉案产品直接对应起来,因此先用权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方主张专利无效的证据是原告方授权生产专利产品公司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展销会会刊广告彩页,该会刊具有主办单位和发行时间,会刊中刊登的广告彩页能够清楚的显示出原告方专利产品的立体照片,其中以在正面为主要显示部分,与是与被控侵权产品也相同,可以作为公开出版物则证明该专利权无效。被告方主张自由公知设计的证据与上述专利权无效的证据相同。 在答辩期内,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法院未予中止审理,在六个月内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使用的外观是一种自由的公知设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未提出上诉。几个月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从上述三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来看,在被告方主张抗辩理由时专利侵权 律师 提示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专利权无效抗辩 专利权无效抗辩是专利侵权案件中常用的抗辩措施,对于很多案件,包括 发明专利侵权 案件,如果被告方主张原告方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证据如果可能成立,对于受理案件的法院来讲,一般会终止审理的,等待专利无效案件的结果。而专利无效抗辩的最关键因素就是证据,需要证明该专利技术方案或者外观在申请日前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而一般应该以公开发表的证据为主,公开发表可以是正规的公开出版物,如图书、期刊、报纸等,也可以是非正规的公开出版物,如技术手册、数据手册等,但是无论何种出版物都必须具有明确的出版时间,否则没有证明效力。本连环案的第一案中的广告彩页其实都是专利申请日前原告方印刷和投放的,但是由于没有印刷和发行时间因而不能认定。已经公开的技术内容,不论是否合法,一般都可以破坏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非法公开的技术秘密在 专利法 上也属于公开的技术。 2、主张不侵权抗辩时 不要浪费宝贵的庭审时间,有理由可以主张,没有理由不要一味的强调自己的主张,对于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官一般也是本领域的专家,无需反复强调,反复强调不仅造成审理案件的法官的反感,而且也浪费自己的宝贵时间,尤其是在 外观专利 案件中,是否相同及近似,人人都是一看便知。因此,在本理由很难成立时应将重点放在对自己有利的其它利用中。 3、关于自由公知技术抗辩 自由公知技术抗辩理由的基础有两个,一个是自由,即不存在任何人的权利的技术,第二是已经公开的技术。从专利法意义上讲,没有他人专利权的公开技术即可以认为自由公知技术。因而主站自由公知技术的证据可以是已经失效的专利文献,在中国没有专利权的外国专利文献,已经在图书、杂志上刊登过的学术论文等。也可以是从已经公开销售的产品中直接可以获得的技术内容。但是主张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切忌使用他人有效的专利文献。主张的自由公知技术必须与被控侵权产品完全相同,至于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则不予考虑,同时主张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必须只能使用一个技术方案,组合形成的技术方案不能成为认定自由公知技术的依据。 4、关于先用权抗辩 事实上对于先用权抗辩的要求则是相对更为苛刻,先用权首先需要被告方证明自己已经做好了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的必要准备,这种准备一般是被告方单方的准备行为,很难具有高度的公信力。在上述连环案中,法院以模具开发合同没有产品型号和规格为由不认定先用权,其实就是有了型号和规格,由于该 合同当事人 与被告具有厉害关系,在没有第三方证明的情形下,合同的真实性也是难以认定的。因此,建议企业在准备生产某种产品时需要将产品的结构、外观等技术数据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公开或者采取公证措施,以保留己方已经开始准备生产销售的证据。当然最最好的方法还是 申请专利 为宜。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条件。在我国台湾地区,由于学说继受德国理论,强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将抗辩事由称为违法阻却事由。

抗辩事由的成立必须具备一下要件:

(1)对抗性。即这种事由足以对抗对方的请求,已达到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目的。

(2)客观性。作为抗辩事由,必须是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而不是加害人一方的主观臆断或尚未发生的情况。

(3)法定性。作为侵权责任法上的阻却违法的事由,应是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而不能对阻却违法的事由作扩张解释。

一般认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可以分为两大类: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 正当理由着眼于加害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或合理性进行抗辩,即承认某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主张行为的实施有合法的根据。作为抗辩事由的正当理由包括:

1.依法执行公务。作为抗辩事由的依法执行公务,是指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依照法律授权执行公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1)执行公务的行为必须有合法根据。

(2)执行公务的行为必须有合法程序。

(3)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必须为执行公务所必需。

2.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方位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少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

(1)危险具有紧迫性。

(2)紧急避险是必要的。

(3)紧急避险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时,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给与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4.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之前明确自愿地表示自己愿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受害人的同意必须满足一下方可构成抗辩事由:

(1)受害人有意愿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2)受害人的意思表示是明确、自愿的。

(3)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未被公序良俗。

(4)受害人同意发生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之前。

5.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2)情势紧迫来不及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解决。

(3)采取的方法适当。

(4)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外来原因是指行为将损害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原因归结于某种外部事件或他人的行为,从而主张其行为不构成或不单独构成法律上应负责任的原因。作为抗辩事由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

1.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构成条件包括:

(1)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行为,既不是由当事人的行为派生的,也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

(2)不可抗力是导致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3)不可抗力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性质。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

3.受害人过错、行为人对于因受害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减轻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27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4.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的第三人过错,是指当第三人对于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可以分为一下集中情况:

(1)第三人过错导致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2)第三人和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都存在过错。在此情况下,行为人的责任可能因第三人的过错而减轻或者免除。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有哪些?

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

近日,关于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有哪些的讨论越来越多,这也成功引发了无数网友朋友们的广泛关注。不同的网友朋友们纷纷对此表达了自己的独特看法与理解。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加害人针对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提出合理原因,要求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的事实。根据抗辩事由的性质可以分为正当理由与外来原因。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加害人虽实施了对受害人构成损失的行为,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外来原因,是指损害的发生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国家对于侵权责任抗辩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因此,进行侵权责任抗辩是需要拥有正常理由的,例如: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受害人过失等。

一:正当理由的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具有一定职责的工作人员,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职务时不可避免地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伤害,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医生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手术切除,警察依法控制暴徒。

二:正当防卫行为

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人给予适当的还击,以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国家对于正当防卫行为是有一定的保护的,所以只要合法合规是可以进行抗辩的。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火山爆发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暴乱等。法律对于这样的现象是允许抗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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