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拘留通知书意味着什么(派出所办理拘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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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是需要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只出示证件,先行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有刑事拘留、逮捕等,那么拘留通知书是不是代表批捕?收到拘留通知书后需要怎么办?逮捕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延长刑事拘留的条件?

被刑事拘留了怎么办?

首先,当听到或了解到亲人朋友被刑事拘留的消息后,不要惊慌,先要尽力搞清楚涉嫌什么罪名、哪个公安和检察机关抓捕的、关在那个看守所。至于如何了解罪名、关押地点,可以到经办侦查机关询问主办警官。

其次,了解到基本情况后或者无法了解相关情况的,应尽快聘请律师介入。

再次,与会见后的律师面谈,律师会依据案件情况和自身实务经验帮您分析罪名是否成立、罪名成立的将会判处什么刑罚,在耐心听取律师对该罪情况的分析后,提出自己的想法。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如果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拘留决定,但仍由公安机关执行。

收到拘留通知书后需要怎么办?

犯罪嫌疑人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的,建议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经济困难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援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通知书代表批捕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通知书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后,对被拘留人家属进行通知,并不是代表了对嫌疑人进行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逮捕的法定条件?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逮捕的适用条件作出了明确的限定,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据此,适用逮捕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至于何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而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仅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刑罚,不应逮捕。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至于何谓“有逮捕必要”,《刑事诉讼法》第79条作出了列举式规定:(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延长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其运用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和尊重。也就是说,在运用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过程中,要强化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不可滥用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即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

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然而在实践中几乎所有案件,侦查机关都是在接近30日时才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批捕。如此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当前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延长的理由五花八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理由仅限于“特殊情况”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两种情形,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随意延长,否则,系变相非法超期羁押。但实际情况怎样呢?很多案件中就曾出现过如此一些五花八门的理由;“案情较为复杂”、“案情复杂”、“重要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同案犯在逃”、“需赴外地取证”等等。 2、延长理由正确,但延长的期限违法。如向-鹏办理的一起失火案,因“特殊情况”而延长拘留期限是正确的,按照第69条规定,此种情形只能延长1至4日,但侦查机关却延长了5日,明显违法。 3、将延长拘留期限作为变相延长侦查期限的“妙计”。有些案件由于主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便以法定理由延长拘留期限。如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系外省流窜人员,盗窃了1辆摩托车,事实非常简单,证据也很充分,但侦查机关以“流窜作案”为由延长至30日才提请审查逮捕,严重影响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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