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房屋赠与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不同于有偿的转让行为;
(二)是赠与后变更产权登记的税费与继承后变更的标准不同,办理前应向房管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咨询;
(三)一般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一般不能撤销。
二、房屋赠与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一)权利人双方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赠与公证书;
(六)契税票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七)测绘结果通知书。
房屋赠与登记的程序:
权利人申请登记→询问并受理→初审→公告→勘察→复审→审批→打印缮证→记载于登记簿→收费发证→移交档案
如果赠与的房屋并未进行登记,那么,双方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赠与撤销手续。
三、房屋赠与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李XX,女,1970年1 月24 日出生,汉族, 现住XX市XX区XX街道XX村。
被答辩人:王XX,女,1925年11 月7 日出生,汉族, 现住XX市XX区XX居委。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产权属争议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答辩如下:
一、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应依法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XXX原办理的XX区国用(1999)字第11(××)×××号土地使用证及日房字第0×××号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的行为无效”。而XXX办理上述土地使用证及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应依法驳回。
二、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李XX于2006年7月26日与周家强签订的赠予协议书无效”。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李XX与XXX签订协议时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XXX自愿将合法财产赠予被告李XX,李XX也愿意接受,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干涉,该赠予协议书当然有效;何况该赠予协议书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其真是性和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
三、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属于无理要求,无法无据,应依法驳回
(一)如原告所讲,本案所涉及的2套房产现均登记在答辩人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是该2套房产的当然的合法所有者。
(二)本案所涉及的2套房产原为答辩人亡夫XXX所有,2006年7月26日,XXX通过公证的方式将该2套房产赠予答辩人;公证人员通过对涉及该2套房产的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了严格审查,出具了(2006)日证民字第×××号公证书,这也就说明答辩人受赠该2套房产之前的相关法律文件全部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告诉称该2套房屋为自己所有,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综上,对于上述2套房产,答辩人取得途径合法,且持有合法的产权证书,该2套房产无可争议地为答辩人所有。原告无理起诉,企图争夺答辩人的财产,不仅法律不会支持,也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
总之,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
20XX年X月X日
以上就是知芒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房屋赠与的注意事项是什么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赠与是双方的无偿法律行为,一般在赠与物交付前可以撤销,但是经过公证的除外。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知芒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1544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