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新规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公平竞争。

  第五条  国家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实行规模化、网络化经营,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

  第二章  经营服务

  第六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第七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补充完善。

  第八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注册地址、服务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租赁小微型客车号牌号码、车辆类型、所有人、使用性质、品牌型号、注册日期、核定载人数等备案信息进行建档管理。

  第九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接受委托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维护网络数据安全,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确保车辆安全、卫生状况良好。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第十二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

  (三)随车配备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技术性能良好;

  (五)建立救援服务体系,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

  (六)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七)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程计时,收取承租人押金和预付资金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押金和预付资金。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持其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承租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持实际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

  (二)上路行驶期间,随车携带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

  (三)按照操作规范驾驶租赁小微型客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四)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妥善保管租赁小微型客车,未经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六)租赁期间租赁小微型客车发生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处理。

  第十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订立租赁合同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件。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

  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第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

  第十七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于1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租赁小微型客车按照租赁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执行报废管理。租赁小微型客车使用性质由租赁变更为营运的,应当按照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执行报废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监管平台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建档信息,并传送至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

  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运营系统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对接。

  第二十一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公布考核情况。

  第二十二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督促指导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明确投诉办结时限,接受小微型客车租赁相关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受委托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国家反恐怖、道路运输经营、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分时租赁,是指利用移动互联网、卫星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服务平台,以分钟或者小时等为计时单位,为承租人提供自助式小微型客车预定和取还、费用结算等服务的租赁经营方式。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4月新规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全文”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查阅了解,如果您对相关内容存在疑问,欢迎到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7930.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10日 16:29:33
下一篇 2025年3月8日 12:04:43

相关推荐

  • 4月新规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700
  • 2021最新修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全文

      (1992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5号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国作品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700
  • 2021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丰富学生阅读内容,拓展阅读活动,规范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防止问题读物进入校园(含幼儿园),充分发挥课外读物育人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课外读物是指教材和教辅之外的、进入校园供中小学生阅读的正式出版物(含数字出版产品)。   第三条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有关政策,明确推荐标准与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1100
  • 2021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1200
  • 2021年最新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加强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范计量标准考评员行为,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计量标准考评员,是指经所在单位推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派承担计量标准考评任务的技术专家。   计量标准考评员分为两级,即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和计量标准二级考评…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1100
  • 2021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统称“三旧”)改造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对纳入省“三旧”…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800
  • 2021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1100
  • 2021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最新全文】

      (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900
  • 最新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修订全文

      (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1200
  • 2021年退耕还林条例【最新全文】

      (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800
  • 最新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修订全文

      (2003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公布 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900
  • 2021年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最新全文】

      (2003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公布 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800
  • 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全文】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800
  • 最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全文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900
  • 2021年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全文】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11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