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据此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发生争议,其申诉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就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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