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办发[1994]257号),合法权利连续受侵害的职工若申请仲裁,其申诉时效仍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如果该职工申诉时间已超过申诉时效,仲裁委员会考虑其合法权利属连续受侵害,那么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以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情况予以处理。申诉人的合法权利是否被连续侵害以及是否受理,由仲裁委员会认定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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