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部、总后勤部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劳部发[1995]252号)中明确规定:“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本单位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受理。”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84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1994]96号)第一条也作出了与上述内容相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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