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律师解读(律师讲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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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民法典》细品委托代理的一点思考

日常生产和生活之中,离不开各种类型的委托代理服务,大到委托第三方对大宗货物的采购、委托第三方所做的质量检测,小到请专业人士代为申报纳税、甚至生活中帮他人购买彩票,都是“代理”。代理制度方便了各项交易和生活,但也因其“非本人直接行为”的特点,又引发了很多纠纷。为此,中夏律师李瑞结合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中关于委托代理的条款,抛砖引玉尝试解读委托代理。

一 、 托合同与代理权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

当我们希望与专业的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诉讼代理活动中,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

实际上是委托合同和代理关系两者的结合

,委托合同是委托方和受托方签署的约束彼此权利义务的合同,代理权来源于委托合同(也可能是口头的委托合同),而将其外化之后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一个凭证,比如代理商的代理证书,以

具体的案例来解释委托合同和代理权的关系就是

:甲委托乙办理纳税申报,双方签订了委托纳税申报合同,这个合同从一签订就成立生效,并对甲和乙产生约束力,但是当乙要去税务机关具体办理纳税申报事项时,乙不能直接拿着委托合同去办理,需要向税务机关递交乙有权办理该事项的权利外观,进而就有了乙必须要持有授权委托书,去代理甲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但也需要注意的是,代理权并不都是基于委托合同产生的,委托合同也并不必然直接产生代理权,委托合同不是代理权产生的唯一来源,还有一些别的情形会引发代理权,比如说基于劳动关系,公司授权员工对外签订合同。

二、 代理的核心是什么?

代理的核心,就是借助他人的专业技能、知识、时间等,通过他人的法律行为使得法律结果为自己享有,所以要想产生这样的效果,行为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就需要满足:行为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不可代理的行为在此不做讨论)。

至此,需要区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显名代理,正如在上一段所述,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具体的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隐名代理,是代理人对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具体的行为,但代理人本质上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对外实施具体的行为。虽然在代理篇未涉及到该法条,但在第九百二十五条、九百二十六条中对隐名代理有所规定,

对此,我们也可以说《民法典》所规定的显名代理制度是基本原则,也即发生代理时,应当披露代理事宜,而隐名代理则是显名代理的例外。

当发生隐名代理时,在不同情形下分别给予委托人和第三人选择权,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当发生第三人对受托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形,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当发生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主张权利,但只能选择一次。

三、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在代理制度中,最易引发诉讼争议的就是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和有权代理是相对的一个概念,

通俗的讲,如果是在权限内就是有权代理,如果反之则为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意味着当发生无权代理时,代理行为是无效的,但无权代理的效力则被定性为效力待定,其根本的原因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为在效力待定的这段时间内,不用等本人的追认,给予善意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目的就是让原本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尽快确定,但这里相对人一定是“善意”的,也就是说在交易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权的事实。但如果在这个交易发生后,本人没有追认,那这个代理行为就不能对本人发生效力,第三人就只能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

因为只是在第三人和无权代理人之间产生合同约束的效力

。

而对于表见代理来说,一定是无权代理,要想形成表见代理,就必须要有一个被授予代理权的外在形式,比如说是代理证书、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当无权代理人拿着这些外在形式的文件,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并产生合理信赖,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就要优先进行保护并促成交易的稳定性,

这实际上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这些代理证书、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中的公章或签字一定是真的,如果是假的,就不是表见代理制度所管辖的范围,而是可能涉及刑事类犯罪了。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容易发生纠纷的情形是超越职权的职务代理行为

,职务代理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有劳动合同关系,行为人可能是雇佣、甚至是劳务派遣的人员,既然是职务代理,那代理人就应当是在履行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行为,那问题来了,如果超越了应有的职权对外行使了权利能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呢,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虽然没有直接说超越职权是否能对抗做结论,但是从反面点出了法人或非法人内部对执行任务的人员职权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进而可以有条件的推论,当超越职权对外行使了权利,

如果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并产生合理信赖的,则应当认定该行为应由法人或非法人来承担

。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所以,针对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问题总结三点:

其一,在表见代理之下的善意相对人,产生的效果是善意相对人直接主张代理行为有效,代理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无权代理之下的善意相对人如果不认可该交易,则只能行使撤销权或直接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权利。

其二

,表见代理之下第三人要想证明其是善意的,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要求远高于无权代理之下善意的证明责任。

其三

,如果发生了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认为行使撤销权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利,可以按照普通的无权代理之下行使撤销权的,而不是必须要承受表见代理发生的后果。

所以,您get到了委托代理的关键点了吗?

——————————————

作者/李瑞律师

李瑞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执业期间代理诉讼案件超百余件,在企业常法方面也拥有丰富的经验,曾为多家国企及民营企业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做事认真、负责,与客户沟通有耐心,现为上海中夏(银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领域:保险类纠纷、公司类纠纷、法律培训

——————————————

本文为律师个人观点,旨在抛砖引玉、学术交流,不代表中夏律师事务所的观点,亦非法律意见。如果您需要律师法律意见或拟寻求法律帮助,请联系律师获取法律服务。

民法典律师解读(律师讲民法典)

12.13江宁支行《走进民法典》主题讲座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员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的颁布是我国法典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很多客户都非常关心,法典的诞生将对生活以及财富管理产生怎样的影响,12月13日,江宁支行特别邀请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南京分部王劭丹律师,透过案例实务解读《民法典》,活动得到了客户的热烈响应。

        活动定在风景秀丽的江宁百家湖畔世纪缘国际会议中心举办,这里场地明亮,交通方便,保证了活动的客户到场率。活动开始前,江宁支行精心布置了活动场地,为每位客户精心准备了水果点心,以及咖啡茶水。

        14:30,活动准时开始。王劭丹律师首先为大家梳理了课程的思路,先明确日常生活中可能面临的风险,然后通过案例来解读法典条款,最后王律根据上述风险,为大家介绍了实用的金融和法律工具。

      王律师重点讲解了企业债务风险、婚姻家庭风险,以及财富继承风险,特别就客户感兴趣的子女婚姻财富规划等内容作了重点解读,并对公证遗嘱和继承公证这一容易混淆的概念作了详细的分析,客户听完感觉获益满满。

        王律师还现场解答了几位客户的个性化问题,并总结出一些常用的策略和方法,帮助客户合理合法的守护财富安全。

        活动最后,江宁支行为每位客户送上了精心准备的事事如意伴手礼,寓意着新的一年红红火火心想事成。到场客户纷纷表示以后还想参加类似活动,选择招商银行,选择不一样的金融服务。

杨小珍律师分享《民法典》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9大影响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人可能会说,我在《民法典》中没看到有劳动法的规定啊,那《民法典》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哪九大影响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民法典》与劳动法的关系

二、《民法典》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

三、劳动者维权程序不变,依然是“一裁两审”

四、合伙人提供劳动有无报酬看约定

五、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入职会被开除吗?

六、员工提交了离职申请可以撤销吗?

七、员工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

八、用人单位有义务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

九、劳动者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一、 《民法典》与劳动法的关系

举个例子:丁佶生与阿里巴巴劳动争议案,再审公司充分利用了诚信原则而胜诉。黑心老板承诺工资

二、 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

《劳动合同法》国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民法典》公司及各类企业等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慈善机构、宗教场所)等非营利法人,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特别法人,以及业主委员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三、 劳动者维权程序不变,依然是“一裁两审”

四、合伙人提供劳动有无报酬看约定

《民法典》第971条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入职是否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实践中,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并不一定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这些虚假的信息、资料对履行劳动合同、工作内容等没有任何实质影响,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常在法律上无法得到支持。

  如果用人单位将员工提供虚假信息这种违反诚信的行为作为严重的违纪行为,且在《入职登记表》上明显标识“提供虚假信息入职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那么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入职,则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被用人单位解雇。

六、员工能否以重大误解主张撤销提交的辞职申请或者签订的协议?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实践中,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的通常有以下三类情形:

1.员工提交辞职申请之后,称怀孕、生病要求撤销辞职申请;

2.员工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之后,以怀孕、生病、工伤主张协议无效;

3.合同期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以怀孕、生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七、员工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

1、案例:京东梳理员工亲属关系上微博热搜

2019年3月19日下午,有京东员工爆料,京东要求员工梳理亲属及同学关系,名义是“管理需要”,并要求当日下班前提交。具体范围包括:

1、配偶:包含情侣及订婚关系;

2、直系血亲;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配偶关系;

4、近姻亲关系;

5、同学(自小学起)。

原本一条简单的人事要求,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几个小时就上了微博热搜。

大多数网友在微博评论中认为,京东这么做是为了摸清裙带关系,京东开始内部自查,防止关系户越来越多,类似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2019年3月19日17:50,京东发布声明称:这次对京东员工亲属和同学关系梳理是一个日常管理举措,旨在进一步提升管理效率,建立一个人际关系简单透明、晋升更加公平的职场环境。

上述案例就涉及到用人单位知情权与员工个人信息和隐私,那《民法典》有哪些规定呢:

《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1035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对用人单位管理建议:

现代社会,越来越注重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人事人员在员工入职前背景调查、入职、在职和离职都涉及要接触员工的个人信息甚至员工个人隐私,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与员工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之间可能会产生冲突。

用人单位在收集员工个人信息前最好征得其同意,必要时让职工签署《个人信息采集同意书》,用人单位在日常的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务必妥善存储和保管职工的个人信息,不得随意进行公开,企业内部的更衣室、浴室、洗手间、宿舍均属于私密空间不得安装摄像头等。

必要的话,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建立《员工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规定》、《利益冲突申报制度》等规章制度,当然,规章制度的建立仍然要遵守合法、民主和公示的程序。

八、 用人单位有义务预防和制职场性骚扰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由此可见,尽管用人单位不是实施性骚扰的直接责任人,却负有监督管理之责,对于性骚扰行为,单位应该负什么责任、应建立怎样的防性骚扰机制,目前《民法典》尚未明确,需要未来法规或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的细化。

2018年12月12日,最高院将“性骚扰责任纠纷”列为新增案由。

《民法典》第一次对性骚扰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实施性骚扰应承担法律后果,也明确了用人单位负有采取措施防范性骚扰发生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实施后,性骚扰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会将用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九、 劳动者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对比可以发现,现行规定下劳动者履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只有双方劳动合同有特别约定时单位才可以按照约定追偿,没有约定则缺乏维权依据。而《民法典》实施后,劳动者履职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依法向劳动者追偿。对劳动者来说,工作中更加要谨慎、用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履职,否则赔偿风险增加。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相当于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本百科全书,其中包含了各种各类的民事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的内容颇为庞杂,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律师解读父母去世姐姐抚养幼弟,姐姐是否有义务抚养弟弟?

律师解读父母去世,姐姐抚养幼弟,姐姐是否有义务抚养弟弟,目前热播的电影《我的姐姐》,让我们看到了很多父母去世后,留下年幼孩子的情况,而且现在人们都开始生育二胎,那么如果两个孩子年龄差距特别大的话,所以父母还是一定要考虑到,如果自己去世以后年幼的孩子该怎么抚养,由谁抚养这个问题 。

二胎放开后的一些问题

我觉得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很多40岁以上的父母也在考虑生二胎,这样生下来的孩子可能和第1胎的孩子年龄差距很大,可能是十几岁甚至是20岁,如果这样的话,父母在40岁以后身体也在逐渐走下坡,如果发生意外,没有人抚养年幼孩子的话,那么,对于成年的子女来说,对照顾这个年幼的弟弟妹妹,也是有一定义务的,所以对于现在大龄生育二胎的父母来说还是要慎重考虑一下。

姐姐是否有义务抚养弟弟

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如果父母发生意外,那么,年幼的弟弟,可以按照法定的抚养顺序来确定由谁来抚养,首先是他的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如果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也去世的话,那么成年的哥哥或者是姐姐,就有义务抚养自己的弟弟或者是妹妹,所以电影《我的姐姐》当中的姐姐是有义务抚养自己的弟弟的,当然如果姐姐有其他的个人生活方面的选择,可以委托其他人来对弟弟进行照顾,但是这个选定的委托监护人,一定要是自己可以信任的,能够对弟弟尽到监护义务的。

法律义务和个人选择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以每个人都要切实履行法定法律赋予自己的义务,如果在法定义务还有个人的选择发生冲突的时候,首先要服从自己的法定义务,把自己应尽的义务做到以后,去考虑个人的一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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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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