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8月入职佛山九江某电动餐桌有限公司,担任电工,当年9月28日维修货梯时发生意外送入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厂方认为他没有买保险,遂用了工友张某的名字办理入院手续,他也答应了。
市民李某:2010年8月入职佛山九江某电动餐桌有限公司,担任电工,当年9月28日维修货梯时发生意外送入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厂方认为他没有买保险,遂用了工友张某的名字办理入院手续,他也答应了。但今年出现旧病复发,9月份,他从贵州老家前往佛山,要求厂方继续治疗被拒。10月9日,他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也被拒。
调查 已过追诉时效 改名证据不足
根据李某提供的病历显示,其中名字是张某,出院证明也是张某。同时,李某还提供了一份医院开具的证明,证明当时自己入院时用张某的名字登记办理入院,但根据当时入院面貌及留下的伤痕,现将名字改为李某。但这一证明并未注明其身份证号码,落款时间也是2014年9月5日。
本月11日,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回复称,因“申请人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等7项理由,不予受理。
对此,佛山法律学者王学堂表示,该案中工伤认定的时间已经超出了规定的日期:即用人单位需在事发后30天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或个人在事发后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另一方面,李某在明知医院登记的名字不是他的情况下,没有提出异议,导致入院登记名字以及病历等均是他人名字,李某如果不能把冒用的工友张某找回来,还原事实,是不能单靠医院的一份证明来给予证明的。
王学堂提醒广大劳动者,首先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购买社保;其次,当因工伤入院时,如果发现登记的名字和自己的名字不符合,要及时向医生或医院反映,在病历上改名并注明修改的原因,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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