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病、因公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不降低其基本工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消失时终止。哺乳期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
案例介绍:
芝罘区一家公司女职工张某在怀孕期间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立马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陷入怀孕即失业的苦恼中,无奈向劳动部门投诉。芝罘区劳动仲裁部门近日裁决,用人单位继续需履行劳动合同至张某哺乳期结束。
张某在2010年2月到一家电子制造公司工作,负责该公司内部刊物的采编工作。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年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并且缴纳五险一金。2010年10月,张某在医院查出已怀孕一个多月。
张某说,怀孕刚开始的时候没和领导说,但是由于这份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而且晚上经常加班,后来自己有点受不了了,便开始拒绝出差和加班,公司领导随后知道她怀孕了。
2011年1月31日,张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向张某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支付了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我不想要什么经济补偿金,只希望生完孩子后能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张某多次向公司领导申请,但是被一再拒绝。近日,张某向芝罘区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与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
案例分析:
“多数女职工在遇到类似问题时选择忍气吞声,我们接到的此类案例并不多。”仲裁人员表示,劳动合同在怀孕期间到期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他们已经裁决该公司与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张某哺乳期结束。
专家提醒您:如果怀孕女工遇到公司降低待遇、终止劳动合同等做法,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从以往案例来看,绝大多数怀孕职工都胜诉了。
相关法条:
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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