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义务分为主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主合同义务是由双方事先约定的,那么附随义务是否也应当必须由双方事先约定呢?
知芒网律师解答:
附随义务可以事先约定,法定附随义务之外的附随义务需要事先预定。附随义务分为法定的附随义务和约定的附随义务。因此附随义务可以由双方事先约定,成为合同义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应当遵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法定附随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主义务的法律概念,订立一份合同的主要性质和主要目的决定了合同的主合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义务属于附随义务。
关于约定的附随义务,事先约定附随义务的履行以及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的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较为清晰的依据,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 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张超律师解析:
附随义务种类很多,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有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
2、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
3、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
张超律师,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事务委员会委员、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民商事纠纷诉讼、仲裁与执行,为企业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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