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驻军法(修改驻军法武警部队进驻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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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能管驻港部队吗?

众所周知,近几个月来,香港地区爆发了一系列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活动已经不断向着暴力恐怖的方向发展。对此,香港和内地的很多民众呼吁中央政府出动军队恢复香港社会秩序。近期,更是有大批武警部队车辆在深圳集结的新闻陆续曝光。作为一名从武警部队转业的执业律师,很多朋友在看到这样的新闻后问我:“从法律上讲,武警部队能否出兵香港?”这确实是个很好的法律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先来回答以下几个小问题:

问题一:武警部队是干什么的?

这是个朴素的问题,相信很多武警部队的战友都被问到过。武警部队自诞生以来就是一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力量,它执行任何任务同样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回答这个朴素的问题,是我们讨论本文所有问题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首先明确,武警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军队。武警部队是一支军队,那么这支军队的任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以下称“《武警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第七条规定:“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是武警部队重要的安全保卫任务之一。

不难发现,如果只考虑军队的职能属性,由武警部队处置近期发生在香港的事件是非常合适的。

问题二:中国军队能否介入香港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称“《基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以下称“驻军法”)第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香港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请求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香港驻军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派出部队执行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即返回驻地。”

同时,《驻军法》第六条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者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香港驻军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可见,对于“驻军”介入香港事务,国家是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设计的。需要指出的是,根据《驻军法》第二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海军、空军部队组成,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以下称香港驻军)。”所以,这里的“驻军”并不包含武警部队。

香港警察在执勤。

问题三:武警部队介入香港事务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正如前文所述,从《武警法》赋予武警部队的任务上来看,由武警部队处置近期发生在香港的事件是非常合适的。但香港问题的特殊性在于,在常规情况下《武警法》并不能在香港地区适用。

《基本法》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十八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目前,《基本法》附件三所包含的全国性法律包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其中并不包含《武警法》。

那么,这是否就构成了武警部队介入香港事务的法律障碍呢?如何解决《武警法》在香港地区的适用问题呢?

《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武警法》作为我国国防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央依法征询香港相关意见后,可以将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从而在香港地区实施。

《基本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也就是说,在上述特殊情况下,中央政府还可以直接决定《武警法》在香港地区实施。

香港驻军法(修改驻军法武警部队进驻香港)

军法第三章第十四条到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第三章 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香港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请求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香港驻军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派出部队执行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即返回驻地。 香港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安排下,由香港驻军最高指挥官或者其授权的军官实施指挥。 香港驻军人员在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香港的安全,根据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海军、空军部队组成,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以下称香港驻军)。第三条 香港驻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其员额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防务的需要确定。

香港驻军实行人员轮换制度。第四条 香港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第二章 香港驻军的职责第五条 香港驻军履行下列防务职责:

(一)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

(二)担负防卫勤务;

(三)管理军事设施;

(四)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者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香港驻军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七条 香港驻军的飞行器、舰船等武器装备和物资以及持有香港驻军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执行职务的人员和车辆,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

香港驻军和香港驻军人员并享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第八条 香港驻军人员对妨碍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依照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第三章 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第九条 香港驻军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支持香港驻军履行防务职责,保障香港驻军和香港驻军人员的合法权益。

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政策和拟定法案,涉及香港驻军的,应当征求香港驻军的意见。第十一条 香港驻军进行训练、演习等军事活动,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利益的,应当事先通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第十二条 香港驻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军事设施。

香港驻军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禁区的位置、范围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协助香港驻军维护军事禁区的安全。

香港驻军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和飞行器未经香港驻军最高指挥官或者其授权的军官批准,不得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禁区的警卫人员有权依法制止擅自进入军事禁区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香港驻军对军事禁区内的自然资源、文物古迹以及非军事权益,应当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保护。第十三条 香港驻军的军事用地,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不再用于防务目的的,无偿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如需将香港驻军的部分军事用地用于公共用途,必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在中央人民政府同意的地点,为香港驻军重新提供军事用地和军事设施,并负担所有费用。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香港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请求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香港驻军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派出部队执行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即返回驻地。

香港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安排下,由香港驻军最高指挥官或者其授权的军官实施指挥。

香港驻军人员在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权力。第十五条 香港驻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联系,协商处理与驻军有关的事宜。第四章 香港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第十六条 香港驻军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履行职责,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香港的安全;

(二)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遵守军队的纪律;

(三)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

(四)爱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财产和香港居民及其他人的私有财产;

(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驻港部队为什么轮换 驻军法告诉你

1、培养锻炼更多的驻外军种,增加训练战场真实度

2、避免基本腐败(时间长了会有发生)杜绝因为驻戍时间长了,而立起来的小山头还有倦怠思想,和可能出现的官商军勾结。

3、正常的换防制度,属于正常的军事活动,让更多的士兵了解港澳的情况

4、自1998年首次建制单位轮换以来,每年11月下旬驻军都要按计划进行轮换行动,这是驻军落实《驻军法》有关规定的实际行动,也是依法驻军的具体体现。同时,人员和装备的轮换,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驻军履行香港防务职责的能力。

1996年12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有什么主要内容?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香港的安全,根据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海军、空军部队组成,称中国人民解放车驻香港部队。第三条香港驻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其员额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防务的需要确定。香港驻军实行人员轮换制度。第四条香港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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