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高等法院的地址或网站或电话号码
香港高等法院位于香港岛金钟金钟道38号,与金钟道政府合署为邻。
详细资料如下:
网站:
联络方法:
邮寄地址: 香港金钟道三十八号高等法院大楼地下(司法机构政务长收)
热线: (852) 2869 0869
传真: (852) 2869 0640
电邮: enquiry@judiciary.gov.hk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的生成机制是什么?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须由行政长官提名,立法会通过方能任命。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条例》第29条《休庭期》所规定,高等法院及各登记处每年须遵守以下的休庭期安排为暑假、圣诞假期、复活节假期。
香港高等法院 (High Court,主权移交前称为最高法院 ,1997年回归后因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冲突而更名)是香港司法机构的一个法院,由两部份组成: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
原讼法庭是香港最高级的原讼法院,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外,可聆讯香港任何的民事和刑事诉讼,和处理来自部份专门法院的上诉诉讼,对其有无限的司法管辖权。上诉法庭是香港除终审法院外最高级的上诉法院,专门处理来自原讼法庭、香港区域法院和土地审裁处的上诉诉讼。
扩展资料
无论是刑事或民事诉讼,被告人、诉讼各方及上诉人均可亲自进行诉讼或延聘律师代表他们进行诉讼。如你负担得来,可聘请私人执业的律师,否则可申请法律援助。请参阅“怎样申请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这本小册子以了解有关详情。
上述小册子可向各法院、法律援助署及各区民政事务谘询服务中心免费索取。民事诉讼的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法律援助署署长提出申请,地址是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二十四楼。受羁押的被告人如想申请法律援助,应与有关院所的福利主任联络。
选择亲自进行诉讼的被告人或诉讼人应在聆讯开始前作好周详的准备。
香港高等法院的介绍
香港高等法院 (High Court,主权移交前称为最高法院 ,1997年回归后因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冲突而更名)是香港司法机构的一个法院,由两部份组成: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原讼法庭是香港最高级的原讼法院,有无限的司法管辖权,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外,可聆讯香港任何的民事和刑事诉讼,和处理来自部份专门法院的上诉诉讼。上诉法庭是香港除终审法院外最高级的上诉法院,专门处理来自原讼法庭、香港区域法院和土地审裁处的上诉诉讼。
请问香港的高等法院是不是它们那里最高级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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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
《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明确承诺於1997年7月1日在香港设立终审法院,取代在伦敦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作为本港的最终上诉法院。终审法院具有《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赋予的司法管辖权。终审法院是香港最高的上诉法院。终审法院聆讯来自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诉案件。
高等法院
由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组成
上诉法庭
上诉法庭负责处理来自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民事、刑事案件的上诉,同时亦处理土地审裁处、各审裁处及其他法定组织的上诉。
原讼法庭
香港最高级的原讼法院。原讼法庭对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无限的司法管辖权。该法庭亦处理来自各级法院的上诉,包括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及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在刑事审讯中,原讼法庭法官与7人陪审团一起审理案件; 而在法官的特别指令下,陪审团的成员数目可增至9人。
区域法院
区域法院处理涉及款项5万港元以上、100万港元以下的民事诉讼,而刑事案件中,区域法院法官的判刑上限是7年监禁。
家事法庭
家事法庭主要负责处理离婚及有关的事宜,包括赡养费及子女的福利等。
裁判法院
最初级的刑事法院。本港共有7所裁判法院,裁判法院的刑事司法审辖权非常广泛,负责审理多种可公诉罪行及简易程序罪行,判刑上限为监禁两年和罚款10万港元。不过,愈来愈多的条例都赋予裁判官权力,判处高达3年的监禁和更高的罚款(有些罪行甚至可高达500万港元)。
土地审裁处
土地审裁处审理有关租赁纠纷及建筑物管理事宜的案件,亦处理因强制收回土地而需评估赔偿的申请,及差饷租值/地租值上诉和《房屋条例》涵盖的处所的市值评估上诉。
劳资审裁处
劳资审裁处处理的申索,必须是在同一申索中至少有一名申索人所追讨的款项是超过港币8,000元,或该申索涉及超过10名申索人。这里采用非正式的聆讯模式,诉讼双方不得由律师代表。
小额钱债审裁处
小额钱债审裁处审理其享有司法管辖权之民事申索案件,但款额不可超过港币五万元。这里采用非正式的聆讯模式,而诉讼双方不得由律师代表。
淫亵物品审裁处
淫亵物品审裁处为物品或在公众地方展示的其它事物鉴定类别,并且评定是否含淫亵或不雅成分。
死因裁判法庭
死因裁判法庭负责调查死亡个案及如认为有需要的话,进行研讯。
少年法庭
若犯案者为16岁以下的少年或儿童,案件将交由少年法庭审理,只有凶杀案除外。少年法庭亦有权对18岁或以下青少年发出看管及保护令。该法庭分别设於东区、九龙城、荃湾、粉岭及屯门裁判法院内。
香港法院分几级,各级权限划分
香港法院组织系统分为三级:
1、基层法院组织。由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组成。
裁判法院是香港最初级的刑事法院,可以聆讯的控罪包括简易程序罪行和可公诉罪行。裁判法院可审理多种刑事可公诉罪行及简易程序罪行。
区域法院是香港次于高等法院的原讼法院。香港主权移交前称为地方法院,具有有限的刑事及民事司法管辖权。刑事审判权方面,除某些极严重的罪行如谋杀、误杀和强奸外,一般刑事案件均可由区域法院审理。
2、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设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
原讼法庭可审理任何刑事和民事案件,也可审理来自裁判法院、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及淫亵物品审裁处的上诉案件;
上诉法庭负责审理来自高院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亦会聆讯来自土地审裁处和其他级别较低的司法机构的上诉案件。
3、终审法院。终审法院聆讯来自香港高等法院(包括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诉案件,对香港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诉讼有最终审判权。
扩展资料
香港的法院制度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形成,带有明显的普通法国家法院制度的特点。1844年,港英政府颁布《最高法院条例》,并成立香港最高法院,标志香港司法制度尤其是法院制度的建立。
为确保香港繁荣稳定,1997年回归后,香港特区的司法制度基本没有改变。目前,香港法院主要由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等构成。
除上述之主要法院外,香港还有数个法庭和审裁处能就指定范畴内的纠纷作出判决,这包括死因裁判法庭、少年法庭、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淫亵物品审裁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 香港法院系统
香港高等法院向内地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书送达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16号《关于对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海牙送达公约)第一条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均应适用本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当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时,便不再属于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而不必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向国外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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