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的几点修改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条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敲诈勒索犯罪,刑法修正案作了不少调整,具体阐述如下:
一、将多次敲诈勒索入罪 多次敲诈勒索入罪非常必要。首先,与多次盗窃相比较:从犯罪手段上看,敲诈勒索罪中威胁或要挟等恐吓手段使被害人的心理产生恐惧,而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手段行为比较平和,未侵害到被害人的意志自由;刑法将多次盗窃行为入罪,多次敲诈勒索自然亦应入罪。其次,将多次敲诈勒索规定为犯罪,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1997年刑法制定时,该类犯罪行为较少,而现在多次敲诈勒索行为则频频发生。将多次敲诈勒索行为犯罪化,有利于克服以数额较大作为唯一定罪标准的缺陷,有利于保护法益。
二、增设罚金刑 首先,对敲诈勒索犯罪适用罚金刑,可剥夺行为人的犯罪所得及实施犯罪的资本,唤醒行为人的守法意识,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而且还可以警示社会上的潜在犯罪者,收到一般预防之功效。 其次,对敲诈勒索罪增设罚金刑有助于实现不同财产犯罪之间法定刑的协调。刑法分则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财产犯罪,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等均规定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并处或单处罚金。
三、提高加重处罚情形的法定刑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较诈骗罪、盗窃罪明显偏轻,且没有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情形。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应属于刑法理论上的重罪,立法却规定比较轻的法定刑,与盗窃罪、诈骗罪法定刑不平衡、不协调。不仅如此,在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出现竞合时,也会凸显本罪法定刑偏低的缺陷。刑法理论认为,如行为人的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恐吓的性质,被害人一方面陷入了认识错误,另一方面也产生了恐惧心理,认识错误与恐惧心理的竞合,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可。问题是行为人仅实施恐吓行为,被害人虽陷入一定认识错误,但完全或主要基于恐惧心理交付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的场合,则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或者行为人的行为同时具有恐吓与欺骗性质,对方仅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交付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而没有陷入认识错误的,也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对这些情形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就会有失罪刑均衡。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予以重新配置,对行为人以带有欺诈性内容的恐吓,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恢复了罪刑均衡。
刑法修正案八盗窃罪新旧对比
法律分析:将将盗窃罪状表述为五种情形,更具体,更具操作性。将原来的盗窃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两种罪状表述为五种情形: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是多次盗窃;三是入户盗窃;四是携带凶器盗窃;五是扒窃。罪状表述更具体,更具操作性。取消了盗窃罪适用死刑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实施前,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这一规定,也就是说,现在犯盗窃罪,无论何种情况,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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