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办法,食品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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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法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

第一条 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第四条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营业执照、相关产品的批准证书、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第六条 禁止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第七条 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八条 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第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机关审查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七)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八)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九)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十)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十一)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十二)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十三)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四)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五)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 除保健食品外的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发布的《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保健食品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保健食品标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标识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标识,是指用以表达产品和企业基本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总称,如说明书、标签、标志等。 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依附于产品销售包装上的用于识别保健食品特征、功能以及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保健食品说明书,是指由保健食品注册人或备案人制作的单独存在的、进一步解释说明产品信息的材料。 保健食品标志,是指统一的依附于产品并足以与其他食品相区分的符号。

第四条 [监管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指导全国保健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主体责任]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保健食品标识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进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进口的保健食品标识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标识的内容要求

第六条 [内容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企业信息、产品信息、使用信息、贮存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等。 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容易理解。

第七条 [企业信息] 标识的企业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联系方式;

(二)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当分别标注委托企业及联系方式、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受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三)联系方式除标注地址外,还应当标注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

(四)进口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注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产品信息] 标识的产品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符合相关要求:

(一)产品名称,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商标名应当是产品独有的、表明产品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名称。通用名应当采用主要功能性原料命名或其他方式命名。属性名应当采用产品剂型或食品属性命名;

(二)原料和辅料,应当按照批准或备案内容与顺序分别列出全部原料和辅料名称。原批准证书内容未包括全部原辅料名称的,应当根据实际生产情况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分别列出原料和辅料;

(三)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应当按照批准内容标注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名称、规定单位质量或体积产品中的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

(四)保健功能,应当采用规范的功能名称;

(五)保健食品标志,应当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图案;

(六)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或备案登记号,应当为《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上载明的批准文号或备案时获得的登记号;

(七)产品规格和净含量,产品规格为最小制剂单位质量或体积,净含量为销售包装中所含产品质量或者体积;

(八)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

(九)经辐照的保健食品或使用了经辐照原辅料的,应当标示“本产品经辐照”或者“XX原料经辐照”内容;

(十)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当标示 “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保健功能项中标示“补充XX营养素”;

(十一)使用了转基因原料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第九条 [使用信息] 标识的使用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二)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

(三)注意事项;

(四)“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声明;备案产品还应当标示“本品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价”。

第十条 [贮存信息] 标识的贮存信息应当包括贮藏温度、湿度等贮藏条件、方法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其他信息] 保健食品标识还应当标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明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第十二条 [说明书标签内容要求] 说明书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和辅料、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标签已涵盖说明书全部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十三条 [一致性要求] 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对应的内容应当一致,涉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的,应与批准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 [主动变更]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上市后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的监测,需要对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等标识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 [被动变更] 根据科学研究的进展、新出现的食品安全情况、技术标准规范的改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可以要求企业修改保健食品标识内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办理标识内容变更的注册或备案。

广东通报十大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案件,涉灵芝孢子油胶囊等, 你怎么看?

我们的保健品素以欺骗消费者著称,再加上名人的广告推荐和消费者对保健品的崇拜,屡屡上当却已成为家常便饭。造成此问题有三:一.我们对保健品市场混乱充耳不闻,任由其泛滥发展,门槛特低,猫狗都可以做。二.保健市场是一个暴利市场,每个人都想在这其中获利,假冒伪劣保健品应运而生。三.对保健品违法者处理过低,像征性罚一下款就完满解决,从来没有在根源治理,留下遗害无穷,令人触目惊心!

综上所述,我们一定要从源头上彻底清除保健品的乱象,对违反广告要罚款至倾家荡产再加判刑入牢方可根治这乱象。否则永远都是这老样子。赵忠祥.郭德纲.巩俐.葛优.唐国强.刘晓庆等一大批名人和明星十几年前代言虚假广告,至今还是老样子又有一批明星和名人代理和代言虚假广告。这正应了鲁迅一句话”老谱将不断袭用”!最后用鲁迅一段话作结束语:其实,中国人并非没有”自知之明”的,缺点只是有些人安于”自欺”,由此并想”欺人”。比如病人,犯了浮肿,却讳疾忌医,但愿别人糊涂,误认他为肥胖。

个体药店有权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吗?

个体药店无权发佈保健食品广告,药店也不能经营保健食品。

消费者如何辨别哪些是保健产品违法广告?

按照法律上的规定,保健品不同于药品,它与药品最大的区别在于保健食品没有治疗疾病的作用的。因此,只要某种保健品号称什么吃了多少年,全身的病都好了,这类的含有治愈疾病之类的宣传语的,那它一定是违法广告。还有就是广告不能以访谈病人、专家,或者以类似科普讲座这种形式销售推广保健食品。同时,保健食品不同于普通的食品,保健食品是有适宜人群的,不是谁都适合吃保健食品的。那些宣传全民吃保健品类似的理念的广告,也是非法广告。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品,更不是适合所有人的,请大家正确认识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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