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有最大限量规定的务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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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是对食品添加剂毒性(或安全性)的评价。.主要标准是每日可接受摄入量(ADI):指一个人一生中在不影响健康的情况下连续摄入某种物质的每日最大摄入量,单位为每千克体重摄入的毫克/千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几种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2 术语和定义2.1 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2.2 最大使用量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所允许的最大添加量。2.3 最大残留量食品添加剂或其分解产物在最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水平。2.4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2.5 国际编码系统(INS)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用于代替复杂的化学结构名称表述。2.6 中国编码系统(CNS)食品添加剂的中国编码,由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类别(见附录E)代码和在本功能类别中的顺序号组成。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3.1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a)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b)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c)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d)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e) 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3.2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a)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b)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c)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d)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3.3 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3.4 带入原则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a)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b)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c)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d)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4 食品分类系统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见附录F。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A 的规定。6 营养强化剂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 和相关规定。7 食品用香料用于生产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的使用应符合附录B 的规定。8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C 的规定。9 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的使用应符合附录D 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等3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食品添加剂应经过充分的毒理学鉴定,确证在使用的剂量范围内对人体无害。

不影响食品的感官理化性质,应不破坏食品的营养价值。

食品添加剂应有严格的质量标准,有毒杂质不得检出或不得超过容许限量

应在较低使用量的条件下,达到预定的实用效果。

禁止利用食品添加剂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伪造食品等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法律分析:1.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2.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3.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4.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5.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法律依据:《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第八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予以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六)申请事项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许可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有最大限量规定的务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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